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下)(6)
www.110.com 2010-07-12 10:43
法解释学论争主要是围绕以法解释的客观性、唯一正当的解释是否存在,解释者的责任、法学的科学性等问题展开的。但是在众多学者众说纷纭的讨论中并没有最终达成一致的见解。在法解释学论争中更多的是流于抽象化的、非实用的、纯理论的讨论。也许是出于对这种讨论不具实际意义的弊端的反省,学者们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便开始摸索能够适用于具体事例的解释方法。可以说,利益较量论等利益法学的解释方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主张利益衡量论的是加藤一郎教授(东京大学名誉教授)和星野英一教授,前者使用利益衡量一词,而后者却使用利益考量一词。两者的共同点与差异大致如下:首先两者都是从利益衡量入手,事先对纠纷中哪一方更应该得到保护作出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即结论先行型。在结论确定之后的程序上两者的理论开始显现出差异。加藤教授的主张是根据法规的理论构成验证结论的妥当性(并非正确性)“。[87]与此相对,星野教授认为所谓”从效果入手,就是首先对相互对立的各种利益以及价值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筛选,将这些利益和价值作多方面的比较、探讨之后得出结论,然后需要将这些结论同既存的规范联系起来作出有说服力的说明“。[88]
关于民法解释学,即方法论的展望,加藤雅信教授通过对日本民法一百年以来的回顾,即通过对德国式概念法学与我妻法学与利益较量等解释方法之间的对比分析,提出了一些具有启发意义的见解。
首先,我妻法学的特点在于,在要件问题上分场合回避明确的外延性定义,通过标题式比喻式的命题使判断标准的僵硬化得到缓解,从而在个案中维持法律适用的具体的妥当性。由此可以看出,我妻法学的解释方法是用中庸的方式通过确保具体的妥当性来确定判断标准的。因此,我妻法学在法实务界也广泛的得到了欢迎,也因此在整个法律界占据了通说的地位。与此相对,利益较量论在法的判断层面上,应该说是必要的一种方法。但是如果过度的强调“从效果入手”,就有可能会发生全面否定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对作出法律性判断的人的约束性,这样恐怕就会否定实定法对判断的有效性。从这一点看,德国式的解释方法可以完全回避这样的危险。因为这种解释方法是完全从概念上将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紧密联系在一起进行解释的。
如果从三者的解释方法看,德国方法更重视实定法的有效性,而利益较量论更注重于社会的实际利益,而我妻的方法论是两者的中庸。[89]
值得一提的是,加藤教授在其成名之作《财产法体系与不当得利的构造》一书的后记中曾经提出过“作为认识的法律学”这一命题。[90]关于这一命题具体内容的介绍,因篇幅所限姑且割爱。
六、 结语-百年历史的评述与考察后的随想
(一) 对民法典编纂史的总结
综观日本民法的历史,如果从江藤新平试图以翻译外国法典方式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开始算起,已经超出了一百年这个时间概念。从历史的角度看,应该说它可以分为“编纂前史”、“编纂史”、“学说继受史”、“理论发展史”。从各个时期的具体内容看,又可以分为:①编纂准备期,即以翻译外国法典方式立法和单行法先行的时期;②法律文化碰撞期,即旧民法典的完成与法典论争时期;③法典编纂成就期,即从法典调查会到现行民法典的实施时期;④学说继受与对成文法解释期,即以概念法学为中心的德国法学理论全盛的时期;⑤理论发展期,即从概念法学和德国法学全盛到利益法学和比较法学多元化的时期。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尤其值得提及的是,在战后法学中,英美法学的影响超出了以往任何时代。尽管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商法,尤其是证券法领域,但它对基本法民法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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