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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下)(7)
www.110.com 2010-07-12 10:43



  (二) 民法典编纂的意义

  1、废除治外法权

  日本民法典编纂的成功,应该说是在废除治外法权这一大前提下,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仅从前述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困惑-对民法典编纂的期待中所谓“同床异梦”的现象看,在政府方面尽管经过了迂回曲折的艰难道路(如法典论争)等,但是最终因为民法典的成立而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其次,从国民方面看,所谓传统文化与西洋文化之间的冲突,无非是自由主义与封建或半封建主义之间的对立,在这个问题上由于法典论争使旧法典未能如期实施,以及最终通过的民法典中身份法-亲族编、继承编仍然保留了传统色彩而最终得到了满足。再次从法学家方面看,一方面英法学派在论争中使法国法色彩极浓的旧民法付诸流产,因此而获得胜利,然而在论争阶段的少数派,即德国法学派又意想不到的在现行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日本解除治外法权最早见于1894年7月与英国签定的日英通商航海条约。此后通过与其他15国列强签定新约,彻底解决了长期困扰日本的治外法权问题。另外,日本于1899年基本恢复了关税自主权。然而,尽管日本通过各种努力同英国以及其他列强签定了撤销治外法权的新约,但是这些条约都另附有外交文书。在外交文书中有明确规定:如果民法典、商法典等不能如期全面实施,该条约生效日期亦作延期处理。因此法典编纂与不平等条约修改之间是一种互为表里的关系。

  2、建立统一的资本主义市场

  明治维新的最基本目的是变法图强,明治政府在与西方关系上考虑的主要是通过废除治外法权而最终达到脱亚入欧的目的。而要达到脱亚入欧的目的,不仅是要废除不平等条约,更主要的还需要增强国力。法典的编纂一方面有助于废除治外法权,另一方面还可以促进国内市场的统一。在明治以前的江户时代末期,随着商品经济以及货币经济的发展,交易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以票据形式进行交易的现象已经出现。以“大阪交易法”为代表的各种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习惯法早已形成。然而这种各地法律不尽一致的现象将会阻碍新的经济发展。日本需要统一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因此日本民法典的编纂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在废除治外法权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二是为建立统一的资本主义市场奠定了基础。这种双种意义,如果换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是日本民法典的编纂的最初目的在于废除治外法权,而效果却超过了初衷,即不仅对废除治外法权起到了预期的作用,还对其后日本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对亚洲各国的影响

  日本的法典编纂对亚洲各国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日本通过法典编纂废除了治外法权,又通过统一国内市场大力发展经济,使国力迅速增强,摇身一变加入了帝国主义的行列。这个新兴的帝国主义国家立即将昨天不得已接受西方列强的治外法权转而抛售到亚洲国家。在亚洲,日本首先在清朝政府统治下的中国和泰国实现了自己的治外法权。

  但在另一方面也应该肯定,日本在亚洲率先废除了西方列强的治外法权,为亚洲各国废除这种不平等条约开辟了先河。受其影响在亚洲国家中相继废除治外法权的国家有土耳其、伊朗、泰国等。在亚洲国家为废除不平等条约所进行的立法过程中,日本曾经起到过一些积极的作用。首先,清朝末期中国曾经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起草民法典草案,而之所以由松冈义正到中国起草,盖因为民法第一位学者梅谦次郎当时因援助韩国民法典的起草而未能西渡。另外,泰国在法典编纂中曾经聘请过政尾藤吉起草刑法典。尽管中国直至二十世纪30年代,即第二次世界大战开战前后才逐步地废除了治外法权,但是在中国民法立法的历程中,日本法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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