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任何一种制度皆有其存在的合理限度,超过限度必然带来不利后果。虽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是对公司法人全面的否认和彻底的消灭,具有其效力的特定性,但是毕竟这种否认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在本质上的否认,不再承认公司的有限责任。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当符合一定条件,限定适用范围,否则如果被滥用,将不可避免的危害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甚至造成整个法人制度的不稳定状态。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已取得独立人格。公司合法有效成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机关审批和登记而取得公司法人资格。公司合法有效成立,取得独立人格,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公司人格否认的对象只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如果一个公司没有法人人格,则不存在否认之说。至于公司法人人格的取得是否合法不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试想,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都有可能被否认其人格,则那些以虚假出资等不合法手段骗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人人格则更在被否认之列。
(二)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任何法律关系必然是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在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关系中,只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才能引起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关系。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存在,既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也是其适用的必要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存在把公司法人格作为工具和手段的故意,忽略其制度本质和目的。2、表现为扭曲或取代公司的意志,无视或不顾公司自身利益,任意混同、处置公司财产或利用公司有限责任。3、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在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情况下,股东常常将公司作为实现其不法目的的工具,公司丧失独立性。如母子公司关系中,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完全控制,使子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再如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实质性一人公司,其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为一体,难辩彼此。
(三)股东的滥用行为产生了规避法律义务、逃避契约义务或社会责任的结果,造成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规避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迂回方法避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的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逃避契约义务或社会责任是公司法人人格滥用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作为规避法律规定,逃避契约义务或社会责任的行为,如果任其为之,则丧失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股东采取以上不法手段,随之而来的结果往往是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这也才需要对失衡的利益关系进行矫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对这种失衡利益的一种矫正措施,同时这种损害的产生也正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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