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人格权法论文 >
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敲门规则(2)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敲门规则之二:敲门就要自报身份,否则就不要敲门

  在“来电显示”是否侵害隐私权的讨论中,有一些重要的考虑因素被忽略了,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忽略了门里门外的区别。门里门外的地位不同,门里人和门外人的行为规则也不同。由门里向外看叫瞭望,是知情权的行使;由门外向门里看叫窥视,有侵害隐私权的嫌疑。设置了门,门里的人就有了私人空间的支配权;而门外的敲门人就因其敲门行为产生了义务,即报告其真实身份的义务。谁敲门谁报名,这是天然法则。敲门而不报名,其实质等于骚扰无异;敲门不报名却硬要进门,其实质与破门而入无异。如果不想让门里人知道敲门者的身份,那么意图敲门者最好就不要敲门,主动权在敲门一方,相应的义务与责任也在敲门一方。

  认为“来电显示”功能是侵害隐私权的论者,不仅忽略了门里门外的区别,恐怕也忽略了是谁在敲门的事实。在一定情形下,电话号码可以属于隐私范围,如未经同意而公之于世(如载入电话簿公开发行),可以认定是侵害隐私权。但是在设定“来电显示”的场合,主叫方的电话号码只是让特定的被叫方得知,并且是让主叫方选定的被叫方得知,而不是让社会公众得知。在“来电”时,是主叫方主动介入他人的私人空间,既然主动介入他人空间并促使他人作出选择,介入者就有义务告知自己的身份,告知或显示主叫方的电话号码就是表明身份的方式之一,这是尊重他人私人空间支配权的起码义务。根据敲门规则,主动介入他人空间者无权保密身份,推导于打电话活动,就是对被叫方而言,主叫方根本没有身份隐私权,因而也谈不上拥有可否显示其电话号码的同意权。当然对被叫方而言,主叫方身份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仍可属于主叫方的隐私范围。

  在“来电”时,没有人强迫主叫方打电话,打电话是主叫方自己决定的行为,如果主叫方不想让被叫方知晓自己的身份包括电话号码,合乎逻辑的选择就是主叫方不要再打电话。即使被叫方设置了“来电显示”功能,如果主叫方不打电话,其电话号码也不会让被叫方得知;只有主叫方打了电话,其电话号码才让被叫方得知。可见,主叫方电话号码让被叫方得知的结果,其实不是被叫方设置“来电显示”功能的行为或者电信公司提供“来电显示”的服务造成的,而是由主叫方自己打电话的行为造成的。所以,设置“来电显示”功能或者提供“来电显示”服务,无论是从被叫方的知情权上还是从主叫方电话号码的披露原因上,都不能认定是一种侵权行为。相反,那种可以使主叫方不让被叫方看到自己电话号码的“主叫号码识别限制”即“屏蔽”,就好比敲人家的门却不告诉敲门者是谁,还把人家门上的瞭望孔堵上,这反倒是违背最基本处世道德的一种做法。在电话上设置屏蔽功能,意图是以隐蔽主叫方身份的方式介入他人私人领域,这是一种预设的侵害被叫方知情权的做法。除了公法上的理由外(如为国家保密需要),电信公司不应当提供“屏蔽”服务业务。

  敲门规则虽然古老,但只要门里门外的区别及敲门的情形还存在,敲门规则就仍是一个分析解决权益冲突的挺有用的规则。在涉及知情权的场合,敲门规则可以引申出许多处理权益冲突的具体规则。就敲门规则之一,可引申出知情权的一般内涵,即被要求作出利益选择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应信息。例如,在申请个人贷款的场合,贷款申请人就属于敲门人,银行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当然有权了解贷款申请人的相关个人信息,而不能把银行行使知情权的行为视为侵害隐私权。就敲门规则之二,可引申出信息披露义务的一般内涵,即要求他人作出利益选择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披露必要信息,否则就不应要求对方作出利益选择。例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就属于敲门人,上市公司要敲开投资者的钱袋,就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而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上市公司就不要发行股票。好在现行的法律已经相当详细,处理案件时不必事事依生活中的经验规则进行漫长的结论推导过程。但是,只凭现有法律条文也不能完全解决生活中的难题,当遇到类似“来电显示”的权益冲突场合,敲敲生活经验之门,也许会在峰回路转之处找到一个新的思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