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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制度的重新构造-(4)
www.110.com 2010-07-12 11:19



  ②规定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基本形式。他物权是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法律反映。根据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不同形式,以及不同财产的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具体情况,构成不同的具体他物权。例如,一般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形成用益权;耕地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相分离,构成永佃权,建筑用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构成地上权,等等。他物权规定这种具体的分离形式,就确定了他物权的基本种类。

  ③确定财产的所有者与使用利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必然引起所有人与使用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各方在财产的使用、利用上均获利益。他物权以法定的内容,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该种社会关系协调发展。

  (3)他物权的自身体系具有系统化、规范化的特点。他物权自萌芽时起,已历时3000多年。经过长时间的历史考验,已经形成了完备的体系,成为各国立法一体效仿的规范化的法律制度。这表现在,一是他物权与所有权相辅相成,构成现代物权法的两大支柱,不可或缺其一。二是他物权自身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个部分,分别由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和质权、抵押权、留置权构成,被各国立法所确认。三是现代科技的发展要求丰富他物权的具体内容,却没有突破他物权的自身体系,这一点,已被日本立法的实践所证明。这也说明,现代立法中的他物权制度是适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发展需要的。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借鉴这一制度,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各国立法协调一致的他物权制度,以便于国际经济交流,迅速发展本国的经济,赶上世界经济发展的水平。

  二、我国他物权的立法现状及其局限

  新中国成立以后,全部否定原国民党政府的立法,创建自己的法律体系。在他物权建设上,始则全盘借鉴原苏联的立法经验,把苏联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典范,因而在长达40年的时间中,不承认物权的概念,只提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并且以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为核心,根本不提他物权。继之在改革开放以后,清除“左”的思潮,为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需要,部分地承认他物权制度,但极力避免使用资产阶级法律中用过的概念,创造了一些含糊不清的法律概念;同时片面强调中国特色,使他物权制度过于杂乱。

  (一)我国现行他物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的他物权制度,是通过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这两部分建立的,主要为三个部分:

  (1)以“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概念,设立用益物权制度。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从第80条至第83条,分别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含采矿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和相邻极。

  (2)以债务担保方式,设立担保物权制度。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二节“债权”中,规定抵押权和留置权,其中抵押权包含质权在内,因而实际上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通过大量的司法解释,详细规定在我国现实民事流转中存在的典权制度。这种典权制度目前只限于房屋一种不动产适用,对于房屋以外的土地等不动产,不适用典权制度。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还确认了地上权制度。

  (二)我国现行他物权立法体系的局限性

  从我国现行的他物权立法现状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他物权体系,且已有了一定的规模,具有相当的特色。但是,实事求是地研究、分析这一立法体系,还存在相当多的局限性。这些局限表现在:

  (1)他物权体系设置不科学。他物权是民法的一个完整、严密、科学的法律制度。从《德国民法典》开始,他物权立法就改变了分散规定的体例,完全纳入到物权法体系之中,分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系列,并为后世立法所遵循。在我国民法通则之中,人为地将他物权分割开来,将用益物权编入财产权之中,将担保物权编入债权之中。这种立法例虽有《法国民法典》可循,但事实证明,《法国民法典》对他物权的规定是不尽科学的。担保物权具有严格的物权性,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债权法的组成部分。强行将担保物权纳入债权法的体系,割裂了他物权的科学体系,破坏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至他物权与整个物权体系的内在逻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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