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制度的重新构造-(7)
www.110.com 2010-07-12 11:19
三、我国他物权制度曰新构造的基本设想
重新构造我国的他物权制度,必须首先明确其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是:
(l)大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无论古今中外,人类创造的文化成果,都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法律文化同样如此。对于国外他物权的立法经验,尽管存在法律类型的不同,但对于其中的精华,社会主义法律同样可以借鉴。这不仅是因为国外他物权立法经验是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而且还因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规律具有共同性。他物权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需要,已经成为一项完全成熟而完备的物权法制度。大胆地借鉴国外的他物权立法经验,是重新构造我国他物权制度的主要方法。当然借鉴不是照抄照搬,但是,也要反对把借鉴轻易地斥之为抄袭。
(2)继承民族立法的优秀传统。
继承本国的优秀法律传统,古为今用,是完善立法的一个重要途径。这种继承,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继承中华法系中他物权的优秀传统,如典权制度,并且进一步改造它,为今天的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二是继承民国民法关于他物权的立法传统,国民政府30年代制定的民法,以西方国家和日本的民事立法为蓝本,吸取先进的法理精华,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是成功的立法,其中关于他物权的立法,在世界民法之林,堪称先进。继承中华民族古代的、近代的这些立法精华,对于重新构造我国的他物权制度,无疑具有更为简捷的借鉴意义。
(3)广泛吸收司法实务经验。
尽管建国后30多年我国在他物权立法上属于空白,但司法实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依据法理和政策,处理了大量的他物权纠纷案件,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例如典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达数十件。1987年以来,民法通则制定了不完备的他物权制度以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重新构造他物权制度,应当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吸取其成功之处,避免其局限性。
(4)认真审度我国国情。
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在法的类型上具有明显的差别,需要按照我国的基本制度进行构造,而他物权制度则具国际化而少民族性。重新构造他物权制度,应当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更注重采用国际通用的立法和惯例,使之与国际经济融合,与各国先进立法接轨。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就重新构造他物权制度而言,只要不违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有利于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就是适合中国国情。
重新构造他物权的基本设想是:
(1)调整他物权的体系结构。
对此,应从宏观上着眼,改变他物权体系被割裂为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部分的状况,把他物权建设成为物权法的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完整的制度。最基本的工作,是把担保物权从债权法中回复到物权法中,在物权法中,构建完整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大系列。同时,对用益物权应当改变“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称谓,直接以用益物权称谓;把担保物权从“债的担保”中分离出来,直接称之为担保物权。
(2)完备用益物权系统。
鉴于我国目前用益物权立法的杂乱、不完备的现状,重新构造的工作的重点是理顺用益物权的体系,完备具体的用益物权类型。
(3)调整担保物权体系。 最重要的是将抵押权与质权分开。抵押权只适用于担保物不转移占有的场合,质权则调整动产、不动产及权利转移占有的关系,设立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保留完善留置权。
(4)完善他物权的具体内容。
对他物权立法体系作如上调整以后,应当全面完善各项他物权制度的具体内容。我国目前民事立法过于强调简捷、扼要,结果使法律条文过于简略,不具有操作性,要由大量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往往造成司法解释机关越权解释,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解释乃至立法的现象。纠正这种状况的办法,就是立法具体化,详细规定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完善他物权的具体内容,应当遵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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