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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之法哲学初探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我国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与物证、书证、人证等共同构成我国的诉讼证据体系。就其概念而言,它是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它是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运用以及司法实践日益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是自然科学成果在诉讼领域得以运用的结晶。本文 就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试图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

  对视听资料这一新型证据如何分类,目前尚无定论。但通常是以其获得的手段和存在的形式为标准,一般地说:有录音资料、录象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资料、运用其他技术设备取得的信息资料。①录音资料即是指根据声学、电学、化学、机械学等方面的科学原理制成的收录设备,把正在进行谈话、歌舞、呼叫、爆炸、机械摩擦等声音,通过人的机能如实记录下来,然后通过录放设备播放以再现原始的声迹,从而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材料。②录象资料是指运用根据光电磁原理制造的录像、摄像设备将事物的发生、发展、运用、变化的客观实在先以记录,后通过播放、重新展示事物的原始形象,用以证明案件法律事实的资料,亦称之为“会运动的资料性证据”。③电子计算机贮存资料是运用计算机贮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信息用以证明案件客观真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存贮器内的档案资料。电子计算机运用其贮存功能,把需要贮存的信息编制成一定的程序并通过输入装置进计算机主控系统的中央处理器,由其自身对电信号进行识别和处理后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使用时只需操纵输出设备、发出指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显示出文字、图像或数据,人们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④其他技术设备提供的资料即证据主要是指运用激光技术、空间技术、遥感技术等高科技制成的专门技术设备,通过其自身运转所获取并显示出来的能反映案件客观实在的,可供人们判读的信息和数据资料。这种资料科技含量高、适用范围广,相对目前的科技生产力的局限,可望而不可及。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运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在司法实践领域愈来愈显现出综合效应。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特殊的证据形式在我国诉讼法学中予以规定,不得不承认在我国立法史上的超越。如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和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之一都有相同的规定,无疑在行政、民事诉讼活动中得以充分运用。如继承案件中的录音遗嘱、海商事案件中利用雷达站的扫描记录,特别是空难中根据飞机机舱内的黑匣子所 记录的情况分析事故的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归纳事故教训等。司法实践证明,视听资料作为 证据不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有着不可低估的效能,而且对刑事诉讼也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因此,针对犯罪手段的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电脑化,1997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标志着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在我国诉讼证据体系中得以整体性确定,亦表明我国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它将与物证、人证、书证等证据一样显示出证明案件客观实在质的规定作用。

  二、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具有高度的物质依赖性

  早在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物质观。恩格斯指出:“……物质无非是各种实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这就是说,物质是各种实际存在的事物和现象所普遍具有的共性,它是从各种事物和现象的总和中抽象出来的具有最大共性的哲学范畴。一方面,要把哲学的物质范畴同人们在经验中把握到的具体物质形态加以区别。哲学的物质范畴同实际存在的具体物质形态不同,它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东西,而是对感性地存在的各种物质现象进行科学抽象的认识成果。另一方面,又不可把物质同各种实际存在的事物和现象绝对割裂开来。只有从认识事物的各种具体表现形态中,经过科学地抽象,才能把握到作为世界本原的物质。作为视听资料的声音、图像、数据、信息等都与物质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以其声、光、电、磁等媒体形式存在,人们把这些单凭自己的感官无法直接感知为物质实体的声、光、电、磁等物质视为无形物质。要将这些无形物质本来面目予以保存,必须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一系列的能量转换,使之固定或贮存在有形物质诸如录音带、录像带、软盘等载体里面。如果没有这些有形物质作依托,那么,可供人们视听的信息资料就会瞬间逝去。可见,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必须借助于特殊仪器、设备等才能形成,这是最具共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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