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证据法论文 >
德克萨斯州1999年证据开示规则及其启示(7)
www.110.com 2010-07-10 15:27

  [8] 参见Hamilton  J Shelby Sharpe:《开示规则-两个不同的哲学》,载《诉讼评论》1996年,第15卷,第341页。

  [9] 参见耐森·L·赫克特 罗伯特·H·帕姆伯顿:《1999年德克萨斯开示规则指引》,资料来源://www.supreme. courts. state. tx.us/rules/tdr/disccle 37.pdf.2000年2月1日。

  [10] 参见《诉讼规则》第190条第2项。

  [11] 可参见德克萨斯州《民事诉讼规则》第191.1条或第11条。

  [12] 可参见蔡彦敏 洪浩:《正当法律程序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13] 1984年的《诉讼规则》166(b)(2)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开示了解案件相关事实的任何人的名单,但不一定在法庭上询问开示名单中的所有事实证人。实践中一般当事人为使自己在诉讼中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都罗列一大串名单要求对方开示。而法律对当事人是否能够以咨询书的形式确定所列人员掌握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最终缩小需要开示的证人范围没有做出规定。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开示的困难与迟缓。

  [14] 参见《德克萨斯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第(3)项(h)款。

  [15] 参见《德克萨斯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第(3)项(h)款。

  [16] 《James A McCorquodale给罗伯特 H 帕姆泊顿的信》,载《德克萨斯最高法院规则委员会会议记录》,1998年7月9日。

  [17] 参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案例集》,第329期,第495页。

  [18]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3条-119条作了粗略规定,其最根本的缺陷是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其规定的审前活动主要表现为法院的职权活动,排斥了当事人的参加,并有先定后审之嫌,违背了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可参见笔者在第二届民事诉讼法学年会上提交的论文《民事庭前程序的完善》。

  [19] 陈桂明 张锋:《庭前程序比较研究》,载 诉讼法论丛 第1卷,陈光中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张晋红:《审前程序及其权利配置》,《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黄松有:《证据开示制度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王亚新:《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20]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办案规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改进民事审判方式的若干意见》。

  [21] 参见毕玉谦 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340页。

  [22] 常怡主编:《民事法学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71页。

  [23] 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法学》2001年,第1期,第24页。

  [24]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

  [25] 陈光中 陈海光 魏晓娜:《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与认识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第48-49页。

  [26] Stephen N. Subrin, On Thinking About a Description of a Country‘s Civil Procedure, 7 Tulane Journal o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140(1999)。

  [27] 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

  [28] 参见:陈刚 相庆梅:《当事人主义修正论与英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证》;张家慧:《美国民事诉讼改革之比较研究》,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254页和第193-228页。

  [29] 毕玉谦 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343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