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www.110.com 2010-07-09 16:51
日前,四川省郫县法院裁决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案,郫县晶都小区业主委员会状告成都某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查明,2002年12月,成都某房产公司获得位于犀浦镇6000余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一宗,并在该宗土地上开发建设晶都小区。商住楼竣工销售完毕后,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全部分摊给了小区的全体业主。 但是,该房地产公司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和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小区公共用地上建设车库和住房。目前,车库已被销售,住房由房产公司自行使用。 对此,小区业主极为不满,认为房产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土地使用权。业主委员会遂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产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并不具有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小区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是业主,而非业主委员会。因此,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诉讼显属不当。各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
- 上一篇:从一起交通肇事案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
- 下一篇: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
相关文章
- ·业主委员会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 ·公证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公证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什么是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 ·什么是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 ·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论”的质
- ·本案原告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 ·合伙企业法第21条与合伙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
- ·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
- ·试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二重性
- ·论合伙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
-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 ·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
-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由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
- ·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从什么时候开始?
- ·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从什么时候开始?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