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相比较,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因果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行为的违法性)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2)赔偿义务机关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
探讨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人提出了两个条件:一是因与果之间具有逻辑联系;二是因与果之间具有直接相关性。[10]笔者以为,这种标准虽然表述简捷,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仍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还应更多地参考普通侵权行为法确认因果关系的方法,即作为原因的现象(侵害行为)与作为结果的现象(损害)之间必须存在时间上的顺序性;侵害行为与损害都必须具有客观性;侵害行为是引起损害的必要条件。此外,还可以用“实质要素”检验方法对必要条件进行补充检验。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情形,也存在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复杂的因果关系形态。在国家赔偿案件中,首先要求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一般的因果关系。 ??
如前所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其赔偿义务机关均为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但直接侵权行为人有时是该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本身,有时则为该行政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时还为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委托行政权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4款)。当直接侵权行为人不是国家机关而又要该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时,必须证明赔偿义务机关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必要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要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ビ邢铝星榭鲋?一者,即可认定赔偿义务机关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必要的关系:
1、直接侵权行为人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要求:A、直接侵害人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B、侵权行为是因违法行使职权发生的。如前所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包括经选举或任命的首长、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各种职员及辅助人员、临时雇员等。明确的劳动人事关系应当是判别某人是否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违法行使职权”既包括违法行使职权这一行为本身,也包括为行使职权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及其他与行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使职权的必要条件的辅助活动。国家不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 上一篇:什么是雇员执行职务侵权责任?
- 下一篇:电产品侵权责任相关问题的探讨
相关文章
- ·浙江查处44名醉酒驾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刑法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初探
- ·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
- ·对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认
-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收入有关问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停
-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
- ·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
-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
-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
- ·能源部印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