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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
www.110.com 2010-07-13 10:07

  关键词: 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推定

  内容提要: 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指证券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其具有形式的复杂性、取证困难、社会性明显的特点。美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建立在普通法的因果关系理论上, 是由判例积累中逐步归纳出来的, 具有类型化、针对性强的特点, 因果关系的证明比较灵活, 不同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不同。而我国的证券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受传统的大陆法系和前苏联因果关系理论的影响, 高度抽象, 不易操作, 举证非常困难, 成为保护投资者的一道障碍。我们应借鉴美国相关理论的优点来完善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理论。

  一、引言

  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修订的《证券法》丰富和发展了证券侵权民事责任, 完善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增加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毋庸置疑, 新修订的《证券法》还存在不足之处, 例如, 对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损害计算方法、归责原则未作规定或者规定得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因果关系, 它是证券侵权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但因果关系的证明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 原告也常常因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而导致败诉。本文拟对美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理论及法律规定进行研究, 分析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不足, 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提出完善我国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建议。

  二、证券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是民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和内容, 它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客观基础。证券法因果关系是指证券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与一般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相比较, 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异常复杂, 具体表现在: 第一, 证券市场主体人数众多、交易迅速、成交量大, 同时证券市场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 因此证券市场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由于大多数证券交易是通过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采取交易所主机撮合方式而完成的, 内幕交易行为人与受害人并不构成直接对应或接触, 这种情况给认定因果关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第二, 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的复合因果关系。在证券市场中, 投资者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证券价格的下降或上升, 但是影响证券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因素非常多。况且证券市场极为敏感, 一旦市场出现某种异常情况, 容易引起连锁反应, 促使多种原因相互交织最后导致证券价格的波动。有时证券侵权行为仅是其中一个因素, 将证券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与其他风险因素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区分开来具有相当的难度。第三, 取证困难。证券侵权行为往往非常隐蔽,等到侵权事实被查处或被揭露出来时, 已经是相当长一段时间了, 此时, 有些证据已不存在或很难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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