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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
www.110.com 2010-07-13 10:07

  一、 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概述

  大家知道,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具备四个要件:具有危害行为行为,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产生损害结果,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构不成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即严格责任)的认定要件则为三项:危害行为、损害结果、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可见,危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所以对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得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在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都存在一种内在的普遍联系,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种现象引起的,客观现象之间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则是结果。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特殊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运用。尽管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论是英美法系的侵权法理论,还是大陆法系的理论均不持异议,但是究竟以一个什么样的客观标准,去公正地界定这种民事法律中因果关系的成立,却是长期困扰司法界的难题。在司法理论界,各种专家、学者对此题出了不同的看法,众说纷坛,意见不一,如大陆法系的“条件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及英美法系的“两分法说”“”等。

  (一) 条件说 该学说是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中比较早的学说,其要义为,损害行为与其引起的一切损害之间均应肯定其因果关系。按该学说的观点,如果甲致乙受伤,乙因伤住院又遇火灾死亡,那么乙受伤和住院遇火死亡与甲的行为都具有因果关系;像本文提及那位买到破损袋的味精消费者索赔,按照该学说恐怕将给与支持了。无疑,条件说将因果关系的链条拉长,无限扩大了因果关系的范围,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现已基本被民法理论界所抛弃。

  (二)必然因果关系说 该学说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主张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只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则不认为有因果关系。 该观点主张对因果关系的判定有三方面要求:第一、主张要严格区分原因和条件,原因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条件则不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的因素,条件与结果之间这偶然因果关系,而原因与结果之间为必然因果关系;第二,主张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指对结果产生原因力较强的原因,而次要原因是对结果产生原因力较弱的原因。第三、主张严格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间接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则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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