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权是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民事责任,几乎在所有的原告诉请中均有对停止侵权的要求。由于法律对于停止侵权的适用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对“停止侵权”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均存在一些混乱。因此,对停止侵权在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中的适用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停止侵权在我国通则中表述为“停止侵害”,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尚未发生的侵权损害,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损害的救济。从广义上讲,停止侵权相当于英美法上的禁令,包括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停止侵权仅指永久性的禁令。
一、停止侵权适用的基本原则
由于每一起具体的知识产权案件在侵权表现形式上均存在差异,因此,在停止侵权的适用标准上应当确定一定的原则,以保障其适用的统一性。笔者认为,停止侵权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是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要求。首先,法院对民事责任最终承担的判定要依据原告的诉请,如果原告根本没有要求被告停止其侵权行为,法院自然不能适用该民事责任;其次,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亦应当依据原告的主张,比如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有可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侵权软件,也可能要求停止使用并删除计算机中安装的侵权软件,这种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亦应尊重原告的意思表示。
(二)以权利状态为基础原则
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先有权利的存在,然后才可能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最终才会有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在判令停止侵权时要考虑到权利的状态:一是权利本身是否存在;二是在判决作出的时候权利是否还存在。比如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果一项商业秘密已经完全被泄露,进入了公知领域,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权利也没有存在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停止侵权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即使原告要求,法院也不应在主文中作出判决。
(三)便于判决执行原则
在以往的判决主文中,经常出现笼统的“停止某某侵权行为”的表述,这种表述方式虽然从大方面不会有差错,但是不利于判决的执行。停止侵权只是一种概括的提法,具体体现在判决主文中,应当明确告知被告被禁止实施的行为。最高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凡一审判决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一般应当判决停止侵害,并尽可能在主文中明确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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