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偶权权利群之中,既有对世权(绝对权),也有对人权(相对权)。这里的对世权,就是指一方或双方配偶可对除自己之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这里的对人权,就是指一方配偶只能对另一方配偶主张权利。比如,共同所有权、单独所有权就是典型的对世权。而请求扶养权、请求停止暴力、虐待的权利等就是对人权。
很大一部分配偶权是一方配偶要求另一方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这属于请求权,而且主要是身份权上请求权和人格权上请求权。[24]如请求不得重婚的权利、请求停止暴力、虐待的权利等。也还有的是一方或双方配偶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属于支配权,如共同所有权、单独所有权。
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国家的法律保障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基于相互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的充分行使,并依法追究侵犯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总的来说,我国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手段是综合性的,即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几大基本法律来综合保护。
例如,《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04条重申了这一宪法规定。民法里面除了专门的《婚姻法》以外,还有《继承法》第10条对配偶之间的继承权的规定,《刑法》里对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而诉讼法就是为权利被侵犯之后寻求救济提供程序性权利的。
相应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根据他所侵犯的权利以及程度,分别有民事的、刑事的和行政的责任。比如,侵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尚未构成犯罪的,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且尚未构成犯罪的,承担被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承担被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配偶权这一概念,是否被写入法律文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通过建构这样一个描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可以更加系统全面的认识配偶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从而更好的保障夫妻之间的合法权益,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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