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侵权行为法司法实践中,较少注意对的保护。最近几年来,这类案件经常出现。不过,对这样的案件虽然起诉后法院已经判了几件,但是在理论上还不是很清楚,对于究竟应当定为什么样的案由也还不明确。我认为,这些案件的性质,就是侵害亲属权的侵权行为案件。
例如,最典型的就是所谓“侵害悼念权”的案件。案情是,兄弟二人原来与父亲共同生活,由于二人不和经常打架,父亲让弟弟出去单过,并说今后不要再回来了。几年后,父亲去世,哥哥自己处理了父亲的丧事,没有通知弟弟。后来,弟弟回来看望父亲,才知道父亲已经去世。弟弟质问哥哥为什么没有通知他来奔丧,哥哥声称父亲没有让他通知。弟弟一气之下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哥哥侵害了他对父亲的悼念权,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这件案件,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悼念权虽然是一个权利,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应当怎样进行保护。所以,这样的案件究竟是什么样的性质,侵害的是什么权利,应当在法理上讨论清楚,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其实,这类案件构成侵权,所侵害的权利就是亲属权。
亲属权的性质就是身份权,是除去配偶关系和亲子关系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也就是除了配偶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标志的是这些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身份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最突出的有两个特点。第一,身份权既有对世性,也有对人性,对世性说的是该亲属关系的绝对权地位,排除其他的人的这种身份地位关系,权利人与其他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其他的任何人都对权利人负有不可侵义务;对人性说的是该亲属关系的相对人的相互关系,相互享有权利义务。第二,身份权是一个总的权利,其下包含支分的身份权,也就是说,身份权是由若干个支分身份权构成的,例如包括抚养的权利、尊敬的权利等等,都是支分的身份权。
亲属权就是这样的权利。首先,亲属权对外表明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任何人对这种身份、地位都不得侵害。其次,亲属权对内表明相对的权利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所应注意的是,亲属权与其他身份权一样,是以义务为中心的权利,体现的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人身的支配。再次,亲属权是由若干个支分的权利构成的,其中包括:尊敬权,就是卑亲属对尊亲属的尊敬义务和尊亲属获得尊敬的权利;帮助体谅权,就是近亲属之间的相互帮助、体谅的权利义务;扶养权,在近亲属之间,如果对方没有生活能力,他方负有的抚养、扶养或者赡养的义务,无生活能力的一方有权获得抚养、扶养或者赡养的权利;祭奠权,就是近亲属一方逝世他方有权进行祭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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