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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规定警察开枪的情形(2)
www.110.com 2010-07-12 17:43

  ■有关警察开枪的情形应由全国人大立法规定

  在我们国家,虽然宪法没有对警察开枪等使用武器的问题作出规定,但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000年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虽然立法法并没有明确列出剥夺公民生命、生命安全等生命权利的强制措施是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但是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强制措施比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为重要,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警察开枪等剥夺公民生命安全等生命权利的强制措施只能制定法律是理所当然的。而且,有关公民生命权利等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因此应当由全国人大负责制定,而不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当然,更低一级的立法机关更无权制定。显然,上面所提及的省级地方人大无权对警察开枪这一事关公民生命安全的国家立法事项进行立法,一个较大的市的公安局更无权作出规定。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广东省人大代表有关规定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的地方立法建议,不仅广东省人大无权规定,而且也没有必要,因为该人大代表所建议规定警察可以开枪的情形,基本上属于1996年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所规定的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不必重复规定。另外,上面提及的深圳警方在全国率先颁布试行《深圳警察通令》为警察何时可以开枪设立“标杆”这一新闻报道也不够准确。据笔者所查,深圳警方只是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所规定的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汇总于《深圳警察通令》之中,并没有规定新的开枪“标杆”,当然它也无权规定。

  既然国务院已经对警察使用武器包括开枪的情形作了规定,全国人大还有必要立法吗?有必要。目前我国有关武器和警械使用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等等。然而,这些规定要么是行政法规,要么是部委规章,要么是司法解释,均不属于法律,立法层次过低,而且都是在2000年立法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显然,仅就立法权限而言,目前我国关于警察开枪问题的现行规定是不符合宪法的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的,必须尽快予以改进,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法》,明确规定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包括开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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