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2)
www.110.com 2010-07-09 16:56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三)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又将给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影响。所以,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
(四)判决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 上一篇:宣告失踪申请书
- 下一篇: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适用什么程序?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浅议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 宣告失踪之财产代管
- · 哪些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可以到法
- · 宣告失踪申请书
- · 民法疑难知识点比较:宣告失踪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