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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 返乡回家复活重生
www.110.com 2010-07-09 17:01

  外出打工十多年,音讯全无,回家后才发现自己不仅离婚了,而且早已经“死亡”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江苏海安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依法撤销判决案件将为你解开谜团。原来,“死亡”的杨某只是在法律上被宣告死亡,而法院在审理后,又让他重新“复活”。

  杨某是海安县南莫镇某村村民,10多年前,他便离开家人独自外出打工。他这一走就十多年都杳无音讯,家里人怎么也联系不上他。无奈之下,杨某妻子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之后,杨某家人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于2003年11月作出判决,宣告杨某死亡。

  2008年11月,杨某因在外地打工时发生交通事故,需回家办理身份证换代,在公安局办理手续时意外得知自己早已“死亡”。这一结果让杨某大为吃惊,不过,在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后,他很快明白是怎么回事,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海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决。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生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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