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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不能作为刑事案件诉讼的定案依据
www.110.com 2010-07-09 17:01

  基本案情

  2000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乘警秦某将在轮船上涉嫌吸毒的蔡某带进乘警室审查,当场发现蔡某双臂膀有密集的针眼存在,并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小提包中搜出注射器一支,安定药片10粒和白色粉末物1小包(经鉴定为0.1克海洛因)。秦某请示领导后,决定将蔡某随船带回局里继续审查。3时许,蔡某乘秦某上厕所之机,跳入长江,至今下落不明。蔡某失踪后,其妻于2002年12月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蔡某死亡。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3年7月依法宣告蔡某死亡。之后,其亲人向检察机关举报,要求追究秦某的刑事责任。

  分歧意见

  在研究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秦某看押蔡某是职务行为,由于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蔡某死亡的后果发生。尽管这种死亡后果的认定是法院的,但根据证据认定规则,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不需要再证明的证据了,它产生的法律效力与自然死亡、法医鉴定死亡等事实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秦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失踪人死亡,它产生的与事实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范畴,是用来解决失踪人的财产保护问题和解决因失踪引起的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的问题,而宣告死亡不能作为刑事案件诉讼的定案依据使用。理由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的证据,首先在质上要求是确实的,即通过查证属实、没有任何疑虑的,而民法上规定的宣告死亡只是依法进行的一种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不具有刑事诉讼活动中所要求证据的确实性和结论的唯一性的证据特征,对于失踪人在法院宣告其死亡而后来又重新出现或者确实知道他没有死亡的,民法还规定了经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宣告死亡的制度。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应认定秦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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