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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高层“地震”勾出遗留旧案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老股民呼吁解决虚假陈述问题,律师发出全国股民维权征集令

  本报讯记者陈小平报道:近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突发高层人事“地震”,总经理徐可强(原五粮液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韩经纬、副总经理曾盛全集体请辞。此举引来强烈关注,许多股民提出质疑甚至不满,并希望及时公开人事变动背后隐情,以免因股价骤跌损害股民利益。不少老股民还呼吁,希望尽快解决虚假陈述“遗留问题”,给业已受损的股民合理赔偿。

  人事突变勾出“遗留问题”

  3月31日上午,酒鬼酒(000799)爆出猛料,引来众多持股人关注。三位高层集体辞职,目前正在等待批准,辞职原因也尚未清晰。不过据知情人士透露,总经理徐可强及其旧部提出辞职源于股东纠纷、经营理念差异。此消息引发酒鬼酒股价震荡,当日爆跌4.29%天量,次日更是临时停牌,股民为之大跌眼镜。

  就在此事爆出之后,不少老股民提出担忧与疑问,希望酒鬼酒澄清事实真相,并尽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即在2003年至2006年之间发生的多次虚假陈述事实。据了解,中国证监会决定自2006年1月11日起,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虚假信息披露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稽查。

  2009年3月24日,中国证监会做出〔20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查明,酒鬼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酒鬼酒在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第一大股东湖南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占用酒鬼酒资金的事项;二、酒鬼酒在定期报告中虚假陈述货币资金数额。

  虚假陈述“旧案”悬而未决

  中国证监会业已确认,酒鬼酒在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和2005年中期报告未如实披露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其资金和虚假陈述货币资金数额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依照本法规定,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内证券界知名维权人士、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日前发出股民征集令,向曾购买过酒鬼酒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维权事务。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认为,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和2005年中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2006年1月11日,酒鬼酒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则2006年1月11日即为酒鬼酒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即凡2006年1月11日之前买入酒鬼酒股票,2006年1月11日之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的投资者,均符合索赔条件。

  离诉讼时效期不足1年

  刘国华律师表示,酒鬼酒因虚假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欲维权,需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酒鬼酒打印至卖完之日或2006年5月1日即可,并盖投资者交易该股时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章),以及投资者的联系方法,据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及计算索赔金额。

  值得提醒的是,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广大股民颇为关心的酒鬼酒虚假陈述“遗留问题”,相关案件管辖地法院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日为2011年3月24日,如过期起诉,将自动丧失胜诉权。刘国华律师通过媒体公开联系电话(020-33892417,13794352148),欲为受损股民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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