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今天的股票收盘价计算,我那被盗卖的12870股原始股票整整涨了21倍,你们不但要赔偿我当时的损失,还要赔偿我5年来股票涨幅、配股和分红的损失!”股票被盗卖的张春英愤愤地说。
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坚决不同意:“股票有涨有跌,如果跌了怎么办?”
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股票被盗索赔案时,原被告双方的辩词。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按被盗卖当天收盘价计算。
2005年4月25日,张春英的老伴去世,老伴名下有新疆特变电工原始股12870股。张春英拿着相关证件,来到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昌吉营业部,想将这些股票过户到自己名下。
接待张春英的营业员杨桃告诉她,如按正规手续需公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复杂。杨桃建议,先将其老伴名下的股票卖掉变成现金,然后再以张春英的名义开一个股票账户,把现金存入该账户,再用现金把卖出的股票买入。
由于不会操作,杨桃就从张春英处获取了股票交易密码,“帮助”办理了相关的卖出买进业务。同年年底,到了特变电工股分红的时候,张春英拿上自己的股票交易卡去查询,显示金额为零,赶紧报了警。
经公安机关查明,2005年11月间,杨桃盗用张春英的名义将张春英名下股票以每股7元多的价格卖出,所得9万余元全部取走。2007年3月,昌吉州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桃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杨桃虽然被判刑了,但自己的损失由谁承担?2008年5月底,张春英将杨桃及其所在的证券公司和有关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共同赔偿股票损失49万余元。庭审中,张春英提交了特变电工股票2005年12月12日至2008年5月30日的收盘价及分红记录和配股记录。截至2008年5月30日,该股票的收盘价为16元,加上配股和分红,一共是49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杨桃卖出股票时的价格即每股7元多计算,判决杨桃赔偿张春英的股票损失款91270元,其他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春英不服上诉至新疆高院。新疆高院终审维持原审判决。
法院认为,股票是一种随着证券市场行情变化进而发生股值跌涨的有价证券。股票被盗卖后,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加之本案系刑事判决之后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而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时坚持全额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本案的股票损失数额应当参考涉案股票在刑事部分确定的数额来认定。也就是说,法院是以股票被盗卖时的股价确定赔偿金额的。
张春英对此结果依然不服,已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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