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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溃坝28万元货物被冲走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对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涉及公民人身、财产的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在法律上是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

  广告牌倒塌堤坝崩溃 失财

  原告:肖某

  被告:××广告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在龙岗区龙岗街道某路口设立了一块高达20多米的户外广告牌。2008年6月13日下午2时许,该广告牌连基拔起朝龙岗河中央倒塌,导致河道堵塞引起位于该广告牌下游的原告经营的×管材总汇店外堆放材料的堤坝崩溃,河水冲走了该管材总汇店的铸铁河井盖、水泥钢筋混合井盖、塑胶饮用水管、双壁波纹管等大量产品,经核算,原告的财产损失约为人民币28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赔,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约2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原告因洪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原告仅凭购货单不能证明其损失,原告工商登记的营业地址与原告所称堆放货物的地方不一致,原告处理废品单据并不能证明是该次堤坝倒塌所造成的。第二,百年一遇的暴雨洪水灾害是造成堤坝倒塌的直接原因,原告称因被告的广告牌倒在河里造成堤坝的倒塌没有事实依据。从照片显示,被告广告牌所在位置上游约十米处的堤坝已被洪水冲垮,这说明河道堤坝垮塌并不是被告广告牌倒塌所致,而是由于洪水太大造成。第三,被告不是直接的侵权人。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原告未能举证被告侵权 败诉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事发时原告仓库中的货物总量,也无法证明被洪水冲走的货物的价值,因此,原告的损失无法确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告肖某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原告堆放于河堤边×管材总汇店外的铸铁河井盖等产品于2008年6月13日下午2时许被溃堤的河水冲走。当日深圳市普降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部分地区暴雨超过百年一遇。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肖某主张被上诉人××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牌倒塌,引起河堤崩溃,造成其财产损失,请求被上诉人××广告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为此,上诉人肖某应对其财产损失情况及财产损失与广告牌倒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上诉人肖某为证明被上诉人××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牌倒塌致河堤崩溃并损害其财产,提供的证据有照片、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证人证言。但该照片、勘验笔录及证人证言均无法证明广告牌倒塌是造成河堤崩溃的原因,亦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广告有限公司广告牌的倒塌与上诉人肖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上诉人肖某请求被上诉人××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提醒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就本案而言,原告要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就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证明其主张:

  1、被告设立广告牌是违法的;

  2、原告存在实际损失;

  3、被告的广告牌倒塌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被告设立广告牌存在过错。

  本案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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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手记

  侵权之诉举证至关重要

  本案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民事主体如果认为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如何来主张权利这涉及到民事法学理论上的侵权责任构成及举证责任。

  民事法学上的侵权是指侵害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合法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与侵权密切相联系的还有一个法学概念,即违约。所谓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背双方之间的约定,不按约履行合同的行为。

  当财产受到损害时,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无论是侵权还是违约,都有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害。当财产受到损害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存有合同关系,可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选择提起侵权之诉。但是,如果财产受到损害时,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则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一般仅能提起侵权之诉。

  当利益受到损害时,损害后果是由谁承担?在这个问题上,各国侵权法的基本政策是一致的,即损害后果原则上由受害人自己承担,除非存在正当、合法的理由,始能请求他人赔偿,将损害后果转由他人承担。这里所称“正当、合法的理由”系指他人的行为对自己之损害发生而言,满足了侵权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条件。所谓“民事侵权责任构成”,通俗地讲,就是确定被告侵权责任时应当满足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采用“四要件”说,即认为侵权责任必须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齐备始得构成,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哪一方当事人应当承当这些证明的责任呢?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法学概念: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以及不能提交相应证据时要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一般的情况下,原告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该法进一步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该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也是对《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承继。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性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一般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对于某一行为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予以适用,例如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均适用此原则。(石磊)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款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官简介】

  石 磊

  石磊,法学学士,国家二级法官,1991年8月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工作,2002年9月调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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