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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贯穿于学问始终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精要》一书吸收了中村父子两代民事诉讼法学者思想之精华,不仅有知识之反省,更有方法之革新。本书所选11篇文章,将中村法学派之学术思想一以贯之,即中村民事诉讼法学方法之精髓体现于哲学、历史与文化三个方面。这也正是中村民事诉讼法学所以熠熠生辉之要

  《诉讼法学方法论———中村民事诉讼理论精要》(以下简称《精要》)于今年5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推出,著者系日本两位著名的民事诉讼法学家,即日本中村民事诉讼法学的缔造者与发扬者,中村宗雄与中村英郎父子。中村宗雄先生早已仙逝,中村英郎先生也已入耄耋之年。

  本文集所收录论文由陈刚先生从两位大师毕生名作中选出,虽然论文的形成时间跨度大,横亘大半个世纪,但其中的民事诉讼法学思想对于当下民事诉讼法学之研究仍具有重大启迪意义。

  中村宗雄先生曾言:“学问始于方法,终于方法。”学问并非单纯之“知”,而系反省之知。学问之发达与方法之先进息息相关。抑或,方法发达即为学问之发展。学问乃方法之体系。方法之分歧必致学问体系之对立。与方法背道而驰的学问无以营生,是故研习法学者,必躬亲用心体认法学所内涵之方法。批判也必须在此体认基础之上为之。若非如此,重整法学知识、弘扬批判精神,皆不可得。

  全新的分析视角

  《精要》一书吸收了中村父子两代民事诉讼法学者思想之精华,不仅有知识之反省,更有方法之革新。本书所选11篇文章,将中村法学派之学术思想一以贯之,即中村民事诉讼法学方法之精髓体现于哲学、历史与文化三个方面。这也正是中村民事诉讼法学所以熠熠生辉之要。

  本书在理论上的最大贡献,在于从“哲学”高度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剖析和梳理,即主张以三维空间场的理论取代既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二维空间哲学,甚至主张以量子力学理论取代牛顿物理学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这种法学和自然科学在方法论上的关联将会为国内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爱好者们提供一个全新的分析视角,不仅可以站得更高、也会看得更远。

  制度是历史的产物。《精要》不仅回溯了“诉讼之目的”的论争及其历史背景,而且探寻了德国法上“诉讼之目的”概念的生成过程。其间,集中体现了中村民事诉讼法学方法中的历史情怀。其中,《“诉讼之目的”的论争及其历史背景》一文不仅从词源上考察了诉讼标的概念的历史沿革,而且描述了诉讼标的识别方法的演变过程。

  了解一个制度和理论的来龙去脉,方能把握其未来的发展方向。若追问民事诉讼法学以及私法学的学术方法,不难发现两者皆以建构独立、自恰的理论体系为要。将中村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集大成乃是中村英郎先生借用法系分析的手法求本溯源,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根本分歧溯及罗马社会与日耳曼社会中对于“法”的观念差异。

  通过这种鞭辟入里的分析,中村先生将两大法系基本理论进行了对照,从诉权理论经由诉讼目的理论并辗转诉讼标的理论终至既判力理论,借助法文化的视角定其归属、别其体系,让我们能够清晰把握两大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发展的脉络与泾渭。

  带入崭新的哲学高度

  值得一提的是,《精要》揭示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共生共荣的关系,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在两法关系中的位移过程进行素描,由此打破了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研究方法之间的坚冰,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中长期困惑的两法关系问题提供了一个答案。

  众所周知,经由萨维尼辗转温特夏伊德的德国普通法学的发展路径尽管承认存在所谓的诉讼法理,却仍将其视为整体的“私法(实体法)体系”。随着时间推移,诉讼法学日益朝着孤立实体法理的方向发展。以罗森贝克为首,至施瓦普,诉讼理论终究发展为全面舍弃实体法理的诉讼法的一元观。罗森贝克以降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学以及追随其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轨迹清晰地表明,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试图摒除诉讼理论领域中的实体法理,仅从诉讼法的角度构筑诉讼理论。19世纪前半叶,德国普通法末期,普通法民事诉讼的理论已逐渐成为从私法学中独立出来的理论体系。此后,诉讼法学逐渐脱离私法学的掌控并扩大、深化自己的理论范围。但于学术方法上而言,仍然受到德国普通法传统的掣肘,未能完全脱离私法学的窠臼。19世纪中叶之德国民事诉讼法理继承了普通法时代的传统。

  中村宗雄先生在梳理18世纪以降民事诉讼法学方法之后,深刻反省了各路方法背后的哲学思想,批驳康德哲学一元论之弊端,倡导诉讼法于上、实体法于下、裁判于最高的阶层构造理论,将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研究带入了一个崭新的哲学高度。在“诉讼”这一实体中,诉讼法的因子与实体法的因子共生共荣。把握两种异质因子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民事诉讼法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性课题。中村宗雄先生的二元论阶层构造论将民事诉讼中的实体因素与程序因素并举,方使得民事诉讼法学从诉讼法的学问逐渐发展为诉讼法所规制的“诉讼”的法学。

  私法学继承了德国普通法学的正统,占据了法学的王座。从私法学中析出的民事诉讼法学难免下意识沿袭私法学的学术方法。然而,民事诉讼法学与私法学毕竟研究不同的学术对象,分属不同的学术领域。自当不能简单地将私法学的学术方法照搬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民事诉讼法学者从未放弃运用崭新的学术方法建构独立理论体系的努力和尝试。然囿于时日、意识,加之民事诉讼法学所带有的浓重实践法学色彩,民事诉讼法学者对于学术方法论的反省稍有欠缺。《精要》中多篇文章贯穿了对于方法论的反省,这也将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从“术”向“学”转型的一个方法论上的切口。

  《精要》一书综合并贯彻了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核心思想体系,为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提供了资料宝库。其翻译是对作者意思的传承,也是一个不断深入理解和创造的过程。若读者能得其神而忘其形,译者盖能偿其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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