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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较真“火车晚点”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石家庄一名律师因火车晚点起诉铁路部门,但案件被铁路运输法院拒受。尽管如此,因火车晚点,质疑铁路部门服务的声音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新年将至,新一轮春运又将开始,不知还会有多少趟列车会晚点,而百姓在遭遇这类事情的时候主张自己的权益为何总是如此困难,关于火车晚点的一场诉讼,也让我们意识到,针对火车晚点给旅客造成损失的赔偿等问题的相关立法已势在必行。

  石家庄律师较真火车晚点

  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廷阁近半年时间,一直在与铁路部门较真,较真的缘由是那次恼人的火车晚点事件。

  6月11日上午6时45分,卢廷阁和同事在石家庄火车站购买了两张T56次从石家庄至北京西的车票,当天,他们要赶到北京某法院出席案件开庭审理。该车票上写明该趟列车于当天7时25分开。按照此时间,他们赶到北京办事有充裕的时间。但没想到,候车期间,石家庄火车站两次通知列车晚点,卢廷阁与同事直到8时15分才乘上火车。火车晚点近一个小时。

  心中带着不快,卢律师与同事登上了火车,但从列车乘务员到列车长,都没有对火车晚点给乘客带来的不便做出解释,也没有道歉。这让卢律师等乘客心里觉得很“受伤”。而也是这次火车晚点,给卢律师他们造成了很多麻烦,处理事情的时间因为列车晚点而被迫延迟,为此,他给北京方面做出了诚恳的道歉和解释,才得到对方的谅解。

  从北京回来后,卢廷阁越想越觉得委屈,“并非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出差事务延迟,却要由自己给对方赔礼道歉,铁路部门却置身事外,没有一丝歉意。”他觉得,“对于火车晚点,铁路部门必须要引起高度关注了。”为此,他在6月17日将晚点的T56次列车所属的西安铁路局诉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西安铁路局“赔偿他和同事因列车晚点造成的误工损失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起诉后,他一直期盼着开庭的消息,但7月底,他却等来了法院不予立案的通知。立案庭法官给出的理由是“案子得向被告所在地西安起诉”。为此,2009年8月25日,卢廷阁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注:它是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的上级法院)递交了申诉状,希望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责令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但直到12月21日,申诉状依然杳无音信,没有结果,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没有对申诉状做出任何解释。

  火车晚点并非个案

  其实,火车晚点并非仅卢廷阁和同事遭遇的一个例子。

  2009年8月,一则火车晚点的新闻出现在全国各地电视台的新闻联播中,并在全国引起热议。新闻中讲道,8月3日乘坐D175次列车的526名乘客,遇到了一件窝火事:就在列车准备从天津站出发时,司乘人员却发现启动钥匙丢失了。在满车寻找钥匙无果的情况下,只好从北京调来了备用钥匙,列车晚点2个小时后才得以重新启动。

  而辽沈晚报记者还专程实地调查列车晚点,并以《最牛晚点列车:广播称欢迎乘坐2257次晚点列车》为题报道了自己的真实体验。记者在调查中说,根据沈阳市民反映,2257次列车“习惯性晚点”,少则晚30分钟,多则晚2小时,8个月正点仅7次。于是2009年12月8日,记者亲自体验乘车。本该当天早晨5时40分出发的列车,直到6时29分才启动,晚点40多分钟。而列车即将启动时,车厢内传来广播声:“欢迎乘坐2257次晚点列车……”

  然而,许多乘客在遭遇火车晚点后,很多人都选择沉默或者自认倒霉,向铁路部门追偿权益的人微乎其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选择?

  记者就列车晚点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石家庄市民李丽为某企业的销售人员,经常需要出差,也遭遇过多次火车晚点的情况。很多时候在火车站等晚点列车时,她的心中都有一股怒气。她说有一次去保定谈业务,因为列车晚点,她把洽谈时间一推再推,最后对方以她无诚意为由而终止了洽谈。回来后,她也想过追究铁路部门的责任,但又不知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身权益,考虑到工作繁忙,打官司劳心费力,最终她选择了放弃。

  谢鹏和李丽的情况有些类似,总是出差,多次碰到火车晚点,给工作带来很大不便。但又不知道该去哪说理,一想到打官司,谢鹏就头疼,“如果为了几百元损失和铁路部门打一年官司,而且结果未知,想想都难熬。与其这样,还不如忍气吞声。”谢鹏接受采访时提议,如果购买了火车票,就相当于进行了消费,那么遭遇火车晚点可以去消协部门投诉,这样百姓主张权益就方便了很多。

  投诉“铁老大”,消协部门力不从心

  其实,谢鹏的观点代表了许多人在遭遇火车晚点时的矛盾心理,一方面气愤,一方面无奈。而各级消费者协会对于市民投诉铁路部门服务也显得无能为力,这也是人们感觉投诉繁杂的一个重要原因。

  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聂云东说,铁路客运服务说到底是一种消费关系,当旅客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自然可以向消费者组织投诉。但在铁路运输这种特定的管理体制下,“铁老大”司法权都可以自成体系,所以它具有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而各级消费者协会则仅仅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解决铁路客运过程中产生的消费纠纷,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他说,近几年,人们对铁路客运中的霸王条款和“铁老大”的霸道行为深恶痛绝,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消费者组织也给予了大量的点评,但效果并不明显,“铁老大”依然我行我素。以列车晚点为例,相当一部分车次晚点成了正常事情。在完全是承运方自身原因造成晚点的情况下,承运人却心安理得甚至理直气壮,不做任何的说明、解释、道歉,更别提赔偿了!

  改善“铁老大”服务瑕疵需要立法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自199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这部法律只有第16条规定了对货物等未按时运到的责任,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这部法律没有对火车晚点给旅行客造成损失该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报读者法律顾问朱振平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他看来,火车“晚点”给旅客造成损害,因为目前国家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所以出现此类情况,旅客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9条的规定,选择改乘其他车次或者退票。

  采访中,谈及许多旅客在遭遇到火车晚点后会选择沉默时,朱律师认为,目前因火车“晚点”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尚有两个难点:第一是举证难。因为运输工具完全掌控在铁路运输部门,一般的旅客很难掌握火车“晚点”的真正原因,特别难以掌握非不可抗力造成事实晚点的证据;第二是公正审判难。因为审理这类案件,法律规定要由铁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同为“一家人”,这就难以保证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他说,铁路法院是目前我国惟一存在的带有部门性质的法院,这个问题多年来许多专家学者都呼吁取消,终究未能实现。如果银行系统设立银行法院,林业系统设立林业法院,那国家的审判机关能否公平、公正就成了问题。其实,卢廷阁律师起诉火车晚点,诉讼遭到铁路法院拒绝受理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谈到如何解决铁路部门服务瑕疵的现状,法律界、消费者协会等人士都提到了需要尽快立法。

  省消协副秘书长聂云东认为,要彻底改变“铁老大”当前这种霸道的经营作风,国家应该通过立法,对承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客运合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作出具体的、刚性的规定。

  朱振平律师也认为,社会各界应呼吁立法机构和国务院尽快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彻底改变无明确法规规定以及审判机关归铁路部门管辖的现状,届时旅客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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