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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失公平诉请撤销获支持
www.110.com 2010-07-09 17:46

  12月7日上午,荔浦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撤销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林二丰、林三丰、林四丰与黎天成签订的补偿协议。

  2008年11月8日,村民黎天成请林一丰到他家吃午饭。饭后黎天成在家门口用电锯锯竹子,林一丰就说由他来锯。可林一丰刚锯了几下,不小心电锯伤及右大腿动脉,顿时血流如注。黎天成和家人急忙帮林一丰包扎,并打电话叫来救护车,但林一丰还是流血过多不幸死亡。

  林一丰死后,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到黎天成家协商处理林一丰后事。11月11日,经协商赔偿事宜后,林一丰的3个弟弟林二丰、林三丰、林四丰与黎天成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书,由黎天成补偿1万元。随后,黎天成按约定付清1万元补偿款给林家。

  不料,今年10月11日,林一丰的弟弟林二丰、林三丰、妹妹林小兰向荔浦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2008年11月11日林二丰、林三丰、林四丰与黎天成签订的补偿协议。理由是,林一丰帮黎天成做工导致身亡,按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黎天成应当赔偿给死者亲属不少于5万元,而由于林家兄弟不了解法律规定,没有经验,而且存在重大误解,签订了协议,导致黎天成只补偿1万元。

  日前,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林一丰在帮黎天成锯竹子的过程中被电锯锯中动脉导致死亡,作为被帮工人的黎天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林一丰死亡后,黎天成按协议补偿的1万元,远远低于黎天成所应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该协议显失公平。因此,对林家兄妹要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撤销协议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按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林家兄妹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对大哥因帮工致死该获得多少赔偿不清楚,缺乏经验,导致与黎天成签订的补偿协议,获得的1万元补偿远远低于应当得到的赔偿,显失公平,因此法院支持林家兄妹撤销签订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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