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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石婴儿拿不到一分钱?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钱财一空的三鹿不用付给诉讼中的结石婴儿任何赔偿了?对话

  知名破产法教授韩长印解开心中疑问。

  听到这个消息,你的心是不是也和我一样,咯噔了一下子?你一定也想知道这世界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石家庄中级法院已经给出了说法:三鹿已无财产可支配,因此将中止破产程序。这意味作为普通债权人的患儿们拿不到一分钱。

  三鹿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这种股东出资方式意味着,不管公司造了多少孽,当它开始还债时,所能负担的最大上限就是其现有财产。实际上,除非公司体制是华尔街和咨询服务业普遍流行的合伙人制度,否则现代公司在法律上能够承担的责任基本上都是如此。

  难道一切只能这样了吗?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别急,听听上海交通大学知名教授韩长印怎样说。

  Q:三鹿董事不用对债权人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吗?

  A:其实中国的《企业破产法》第125条有规定:公司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所在企业破产的,要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三鹿案件应该属于此类。但是法律却没有对承担责任的对象和该履行的义务加以界定,所以导致这个条款一直无法落到实处。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德国公司身上,高管和股东就躲不过去了。

  Q:三鹿先用钱偿付了员工的医疗、社保,以及其他的债务,以至于最后没钱了。作为像患儿这种普通债权人,在破产清偿中的地位应该是怎样的?

  A: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赔偿顺位应该是:第一顺位是员工的工资、医疗费以及社保的赔偿等;第二顺位是税收与部分社保费用;第三顺位才是普通的无担保债权人,它通常包含两类人,经销商跟消费者。不过,在公众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更加公平的处理方式是以人为本,优先考虑侵权受害人的权利。三鹿集团等22家责任企业在破产前先行向乳制品业协会支付9亿元以及事后拨专款设立2亿元赔偿基金的做法,虽与破产法的规定不一致,但公众对此在心理上还是认可的。

  Q:有些患儿家长当时并未接受预先赔偿,而是提起了诉讼。在这种有诉讼或公众集体诉讼没解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优先解决这些诉讼问题?

  A: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这个不行。只要破产程序开始,所有相关案件都不再作特殊或者个别处理,全部并入破产程序当中,公司财产自动冻结,甚至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进行的一些个别清偿的款项,也可以撤销追回,重新分配,为的就是保证破产中的分配公平。

  Q:如果三鹿是国企,情况会有不同吗?

  A:应当没有。不过,如果不破产清算,或许还有办法。美国有一家叫曼威尔的公司,因其石棉产品的生产过程造成了大规模的致癌损害。当时,这家公司没有直接宣布破产,而是进入了重整程序,先拿出一部分财产赔偿给致癌患者,重整的公司每年拿出一部分利润成立基金用于后续赔付。

  Q:患儿还有可能通过什么途径争取到赔偿吗?

  A: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是没有的。但在三鹿事件上,国家一开始规定了由各级政府垫付患儿的赔偿,这就涉及到各级政府还要不要向三鹿追讨这笔钱的问题。但这是在中国国情下才有的一种行为,政府救助的决定权往往在政府手中,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对这种救助是无法预期的。在保险业比较发达的美国,侵权赔偿的分担是由责任保险、社会保障跟侵权人赔偿三个部分组成的,责任保险能够起不小的赔偿作用。

  Q:三元已筹措了10亿人民币用于收购三鹿,如果工厂重新开始生产,新公司是否有赔偿义务?

  A:新的公司没有赔偿义务。因为三鹿的资产是被拍卖的,三元收购其优质资产的时候,应该有相关的协议,即其中的收购款将被三鹿用于患儿的赔偿。“三鹿”这个名字已经被注销了,不存在了,新的公司不继续承担其债务。如果还是原来的公司,经过重整再活过来,就要依法继续履行赔偿义务,问题是,各方对三鹿采取了“置之死地而后快”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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