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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维权牵出"儿卖母房"纠纷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买了亲戚的拆迁安置房,没想到如今房价涨了,亲戚竟反悔了。"11月8日,贺兰县青年小裴为了拿上新房的房产证,不得不与亲戚打起官司,让他没想到,这场官司竟牵出一场"儿卖母房"的纠纷。

  A签协议购买拆迁安置房房证未及时办理引纠纷

  2007年3月26日,小裴与亲戚王某达成协议,由小裴出资11.2万元购买王某家位于贺兰县新月花园2号楼2单元202室99.39平方米的住房。按协议约定,小裴一次性付清房款后,王某即交付有关房屋手续和钥匙,协助小裴办理住房手续、提供原来所签订的拆迁安置手续。当年3月27日,小裴全额付清房款后,按时拿到了新房钥匙。

  虽然暂时未拿到房产证,但小裴还是花费了4万多元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原以为只要签了协议,一切就会有保障。"小裴向记者回忆起当初买房的情形。

  B房价见涨卖房者"反悔"儿卖母房引纷"浮水面"

  随着贺兰县房产升值,小裴所购买的房子也涨价了,但他却因此变得不安。

  "刚开始,王某还答应说配合办理房产证,但随着房价上涨,他就提出让我再给几万元。"小裴告诉记者,眼看着担心的事情变为现实,何时能拿上房产证成了问题。2008年9月,小裴将王某诉至贺兰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协议约定给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阶段,小裴突然得知王某的母亲杨某也申请参加诉讼。杨某称王某所卖的新月花园住房是她的住房,王某无权处分房屋买卖。2008年11月7日,杨某向法院正式申请参加诉讼。

  这一变故,让小裴十分意外。他告诉记者,在其买房阶段所有手续都是王某负责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上也是王某的签字。"当时买房时正是因暂时办不上房证,我才认真核查了所有卖房的手续。"小裴告诉记者。

  C一审法院支持买房者诉求善意取得房产享合法产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30日,依据贺兰县城镇建设规划,王某已故父亲王某某与开发商宁夏新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兰项目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给其安置新月花园2号楼2单元202室住宅房一套。此后王某与小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法院认为此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2007年3月26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小裴也按照协议约定付清房款,但王某未按照约定给小裴办理房屋产权变更。

  法庭上,王某称因新月花园住房不属于其本人,房屋所有权属其母亲杨某,而杨某未授权处分该房屋,因此他买卖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对此,法院认为此理由不能成立,王某卖房时虽然未经其母亲授权,但王某将该房屋卖给小裴时,小裴完全根据王某所持有的房屋手续相信所买房屋属于王某所有,王某对此房具有处分权。为此,小裴付清了房款,他取得房屋时出于善意,法院认为小裴应该依法即时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2008年11月21日,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必须在判决生效1月内协助小裴办理相关房产手续。而王某未经其母亲杨某同意将房屋卖给他人,其行为侵犯了杨某的财产所有权,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杨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对于其要求对新月花园房屋具有合法所有权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D"真房主"起诉追诉权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杨某不服,于今年1月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某认为新月花园202室是其与丈夫王某某所有拆迁安置房,她委托儿子王某办理相关拆迁安置事宜,但并没有委托出售房屋,因此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小裴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7月23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民事诉讼法》撤销贺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并将此案发回贺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面对审判结果,小裴表示,自己在买房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但最终能否拿上房产证却成未知。(记者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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