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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鼎解散公司案调查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10月20日,悬挂在九鼎集团汇东百货店大楼的条幅(大图);申请结婚登记书上的指纹和签名(右上图);工商档案司法鉴定书(右下图)。

  四川九鼎集团,川南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旗下拥有两家大型购物中心、20多家连锁超市,资产规模达6亿元,员工超过3000人。

  在它的大本营———四川自贡,提起九鼎集团的发家史,就连出租车司机也是如数家珍。

  然而,这家显赫一时的企业,最近两年却遭遇了一系列严重危机。继先后关闭所属的11家连锁超市之后,10月19日,九鼎集团位于自贡闹市区的两家大型购物中心和其余近20家连锁超市也被迫停业,九鼎员工涌到自贡市政府连续两天请愿。

  一时间,九鼎的存亡和员工的命运,成为自贡当地街谈巷议的话题。

  是什么原因导致九鼎集团由盛转衰并最终难以为继?九鼎集团创始人、执行董事王杰在写给本报的投诉信中将其归结为三点:“家贼”;恶意诉讼;违法财产保全。

  事实是否果真如此?记者日前赶赴四川进行调查。

  一份触目惊心的审计报告

  “九鼎走到这一步,祸根早在几年前就埋下了。”王杰说。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王杰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四川华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在这份针对九鼎集团2006年至2008年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所进行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中,记者看到如下审计结果:

  “采用虚构他人借款,挂账转移、侵吞资金41笔项,转移、侵吞资金金额5884万元”;“采用隐匿经济内容,转移、侵吞资金110笔,转移、侵吞资金3378万元”;“多计多付4笔261881.90元”;“无支付原始凭证现金支付2笔169101.00元”。

  审计报告指出,“上述舞弊合计金额9305万元,是在现有财务资料基础上,不包括灭失的会计资料可能存在的舞弊金额,也不包括受销售核算特点影响的销售收入未入账部分。”据王杰称,这部分金额还有约9000万元。

  审计报告还特别指出,“鉴于四川九鼎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存在虚构、隐匿经济内容,采用系列会计舞弊手段转移、侵吞公司资产,且金额特别巨大,已涉嫌经济犯罪,同时涉嫌变造、湮灭会计资料,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该审计报告并未明确指出“舞弊者”为谁,但王杰认为,其幕后的操纵者不是别人,正是时任九鼎集团总经理的刘娅———一个和他共同生活了9年的女人。

  “从2006年开始,我一直在成都发展,很少回自贡,当时公司的各项事务一直是刘娅在主持。2007年底就不断有员工向我举报刘娅侵吞公司资产,当时我还不相信。”王杰说,“如此大规模的资金舞弊,刘娅作为总经理肯定是知情的,但找她谈她却始终不正面回答。”

  这件事让双方彻底撕破了脸。2008年2月,王杰和公司另一股东朱晓明商量,解除了刘娅的总经理职务。随后,九鼎集团向自贡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刘娅侵吞公司资产。

  2008年9月1日,自贡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对刘娅立案侦查。但两个月后,自贡市公安局以“无违法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案件。

  对此,王杰表现出极大的不理解:“警方一次都没有到九鼎集团向我调查核实,凭什么认定刘娅没有犯罪事实?并且,市公安局居然向上汇报说我报的是假案。”

  四川华文会计师事务所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李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审计情况来看,九鼎集团内部有人涉嫌经济犯罪,“这一点确信无疑”,据他介绍,“从转移、侵吞资金的手段来看,我们判断这应该是一起故意的、有组织的犯罪。但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受权限和调查手段的限制,我们不可能明确指出涉嫌犯罪的是谁。”李文认为,公司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资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有别,警方对九鼎集团案的调查不应不了了之,“公司会计至少是知情的,从会计身上入手不难打开缺口。”

  两起扑朔迷离的诉讼

  (一)离婚

  2008年9月,刘娅向自贡市贡井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与王杰离婚,并对她与王杰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今年1月19日,贡井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王杰将181万元个人存款中的97万元以及个人所持股票、基金折价款的55%(约合900余万元)一次性给付刘娅。据王杰的代理人蒲杰律师称,在2008年12月3日的一审庭审中,刘娅当庭撤回了起诉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5套房屋、3辆轿车等进行分割的要求,一审主审法官邹莉不顾王杰一方的反对当庭同意。一审判决分割的上述财产绝大部分是王杰个人名下的财产,属于刘娅的只有4万多元。

  “我从来没跟她结过婚,何来离婚之说?”王杰说,尽管他与刘娅1997年底就开始交往并同居约9年,但双方一直没有登记结婚,根本不是夫妻关系。

  记者注意到,刘娅提交给法庭用以证明其与王杰存在夫妻关系的关键证据,并不是双方的结婚证,而是两份申请书,其一是保存在自流井区新街办事处的标注日期为1997年1月27日的《结婚申请登记书》,其二是保存在自流井区民政局的标注日期为2001年12月31日《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对此,刘娅在接受央视“经济与法”栏目采访时给出的解释是:“结婚证已经全部霉烂了。”

  记者看到,该《结婚申请登记书》中的申请人栏有“王杰”和“刘娅”的签名及指印,《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中的申请人栏和取证人栏也有“王杰”和“刘娅”的签名和指印。

  但王杰却非常肯定地向记者表示:“我绝没有和刘娅去申请过结婚登记,这些材料上‘王杰’的签名和指印根本就不是我的。”

  司法部授权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支持了王杰的这一说法。该中心出具的〔20081文鉴字第2139■1号、〔20091文鉴字第0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上述两份申请书上的“王杰”签名均不是他本人所写,而是刘娅书写的。刘娅及代理人在今年9月23日该案二审第二次开庭时也明确承认,《结婚申请登记书》上面的签名确是刘娅书写的。

  对此,刘娅的代理人陈浩文律师在接受央视“经济与法”栏目采访时表示:“婚姻法只是要求夫妻自愿申请,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到场去登记,它并没有规定你必须要在申请书上签字或者是按指纹,它是强调‘没有到场’。没有到场的话它是一个程序上的瑕疵婚姻登记,这种瑕疵的婚姻登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判决它是有效的,并不会判决它是无效婚姻。”

  “结婚这样大的事情,怎会到场而不签字呢?”王杰反问。

  “婚姻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这个法律规定,是一个强制性规范。你没有到民政部门,当场向民政主管机关表明你跟谁之间有结婚的意思表示,怎么能够认定是婚姻关系?”王杰的代理人蒲杰律师对于陈浩文的说法不以为然。

  “更为可疑的是,经鉴定,《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全部手写内容,从上到下均系刘娅一人书写,并且其上的‘办证机关’栏和‘承办人’栏都没有盖章和签名。这又如何解释?”蒲杰说。记者注意到,该案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刘娅在2008年12月3日开庭时明确陈述,王杰“在申请的时候没有去”。

  对该案二审庭审笔录中的一些记载,记者也有一些疑问:该申请书的标注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但在今年9月23日该案二审第二次开庭时,当王杰的代理人问及结婚证的霉变时间时,刘娅却是这样回答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2004年9月之前我才发现。”而在今年4月7日该案二审第一次开庭时,刘娅一方的证人张晓云(2005年至2007年在九鼎集团工作)更是明白无误地表述说,在2005年,刘娅将两本结婚证原件交给她,她用该结婚证为刘娅办理了房产证———既然2004年9月才发现结婚证霉变,为何2001年就去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又为何证人证明在2005年使用过该结婚证原件办理了房产证?

  带着这些疑问,10月16日记者试图采访刘娅,但经反复拨打,刘娅的两部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随后拨通了刘娅代理人陈浩文的手机,却被告知他也联系不上刘娅,而他本人正在外地,不便接受采访。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之下,陈浩文律师答应一联系到刘娅就会给记者回话。但直到10月23日记者再次与陈浩文律师取得联系,才被告知:刘娅很忙,而且案件的二审判决很快就将作出,在法院判决之前,他们不接受采访。

  据王杰称,在今年9月23日该案二审第二次开庭时,法官出示了新街办事处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9月21日分别出具的证明,新街办事处证明王杰和刘娅在1997年1月27日申请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证明他俩在2001年12月31日补办了夫妻关系证明书。王杰及其代理人在9月24日找到新街办事处和婚姻登记处,被告知这两份证明是法官打印好后拿给他们盖章的。9月24日,新街办事处又向自贡中院提交了一份补充证明,称9月23日的证明内容仅来源于档案。王杰大惑不解:法官取证怎能自己打印内容?对此,审理本案的两位法官解释称,这两个单位在上面盖章说明认可证明内容,但这两份证明并不能证明王杰亲自到场办理登记了。

  王杰到底有没有去民政部门和刘娅办理结婚登记?对于这个问题,自流井区新街办事处和自流井区婚姻登记处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他们仅能证明自己保留的档案中有相关记录,至于档案如何形成、王杰是否亲自到场,因为时过境迁,已经没人能说清了。

  “没人能说清”的证据是如何成为定案依据的?这个问题记者同样没能从本案的一审法院———贡井区法院得到回答。该院一位熊姓副院长表示,本案正在二审过程中,他们不便表态。

  (二)解散公司

  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刘娅向自贡市中级法院提起了另一起以九鼎集团为被告、王杰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散九鼎集团;如不能解散,则判令九鼎集团、王杰收购其所持有的九鼎集团的29.58%的股权。

  刘娅的主要理由是:王杰在2008年2月20日违法解除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主要是总经理职务),既行使股东权利,又行使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权。且在未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下,王杰擅自更换高管人员,造成公司经营管理混乱,130多名员工集体申请劳动仲裁,造成公司形象受损,经营管理出现困难。同时,众多商家退场,商场柜台闲置等。刘娅在诉状中还称,九鼎集团目前股东会机制已失灵,多年未召开股东会;尽管在2008年4月3日经中间人协调勉强召开股东会并作出相关决议,但王杰事后还是不执行。另外,刘娅还认为,王杰随意支取公司现金,有转移、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据此,刘娅认为,公司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损,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请求解散九鼎集团。

  刘娅用以证明自己系九鼎集团合法股东,持有九鼎集团29.58%的股份的主要证据,是九鼎集团及其前身公司1994年至2007年14年间的工商档案材料和一份公证文书。

  对于刘娅提交的这些证据,王杰的代理律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逐一进行了鉴定。在这份长达180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09]文鉴字第0427-1号)中,记者看到这样的鉴定结论:全部材料上所有“王杰”的签名均不是王杰本人所签;其中检材上49处“王杰”签名系刘娅书写;3处既不是王杰书写,也不是刘娅书写;17处“王杰”签名不是王杰本人书写,也不能认定是刘娅书写。

  “更蹊跷的是,我在1996年前并不认识刘娅,可现在自贡市工商局保存的形成于1996年以前的公司章程等绝大部分工商档案材料居然是刘娅书写的,而且大部分材料竟然只有复印件!这些事后形成的材料,是如何被堂而皇之地放进工商局保存的工商档案中的呢?”王杰说。

  对于上述鉴定结论,刘娅一方表示,“鉴定是单方委托的,我们不认可!”但刘娅仅对其中3份文件提出了鉴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不是说得很清楚吗,如刘娅没有足够证据反驳我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从诉讼程序上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完全可以作为证据采用。”蒲杰说。

  同时,王杰认为,九鼎集团的工商档案被伪造和篡改,极可能涉及自贡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今年3月10日,他和另一位股东向自贡市工商局递交申请书,请求该局对此事进行调查。

  10月15日,记者到自贡市工商局采访,该局企业科科长吴阳告诉记者,他们已收到王杰等人的申请,目前正在调查当中,尚未作出结论。

  一纸财产保全裁定

  解散公司之诉已经搅得供货商人心惶惶,而2008年9月4日自贡市中级法院做出的一纸财产保全裁定,更令九鼎集团的处境雪上加霜。

  该裁定是应刘娅申请作出的,九鼎集团所有的63处房产被法院冻结。裁定明确:“上列房产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转让、过户、赠与、设定抵押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投资入股等。”

  “自贡中院查封的房产多达6.3万平方米,占九鼎集团全部资产90%以上,这直接导致了九鼎集团彻底‘断血’,丧失了用房产融资借款‘愈合伤痕’的时机。”王杰痛心地说。

  “自贡中院的财产保全是违法的!”王杰的代理律师蒲杰对记者说,“我们之所以如此鲜明,是因为有三处明显违法:一是刘娅提供担保的价值远远小于法院保全的数额;二是财产保全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三是王杰提供担保后法院拒绝解除财产保全。”

  面对蒲杰的质疑,自贡市中级法院今年10月21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其理由主要有:第一,“基于公司解散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特殊性,对原告股东提供的担保物数额并不要求必须与保全财产的价值完全等值。本案中,等值保全只能保护原告股东的权益,并不能保证其他股东和其他权利人(如供应商、经营户、职工等)的权益。”第二,“本案中,我院对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始终坚持谨慎的态度……对你公司的63处房屋采取‘活保’的方式,即冻结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等,在保全期间,你公司仍有权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上述房屋……至于你公司提及的因房屋被保全后融资困难,我院认为,企业融资的方式是多渠道的,虽然我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你公司的融资渠道有一定影响,但总体上讲并未影响你公司的正常运营。”第三,“至于王杰以其个人在你公司的部分股权为你公司申请解冻房产提供担保的问题,因公司解散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护股东利益,更重要的是保护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因公司解散诉讼而受到伤害,故此,是否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应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综合考量决定……现阶段继续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是必要的,我院不同意你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解除保全的请求。”

  蒲杰则认为,自贡中院的答复根本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明确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解散公司诉讼事关重大,采取财产保全极有可能影响到公司的运作,为了防止股东滥用保全制度,弥补公司可能的损失,基于审慎原则,相对于一般的诉讼保全采取更加严格的担保要求。’‘解散公司之诉中规定财产保全已是对该诉特殊性的例外规定,赋予该诉的原告股东在该诉中享有民事保全请求权本身已是例外,对这种例外的情形进行更高的担保要求,也符合利益平衡原则。’这里的‘审慎原则’、‘更加严格的担保要求’等,难道有其他解释?”蒲杰坚持认为,“股东提供足额担保是解散公司案中进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

  “上述司法解释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除此之外,对其他案件的财产保全都没有这个要求。自贡中院保全了九鼎集团6.3万平方米的房产,仅象征性地保留了原自贡九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约7000平方米房产,导致九鼎集团无法进行融资,企业资金链断裂,11家超市被迫关门,200多名员工失业,难道还没有影响九鼎集团的经营吗?”九鼎集团向自贡市委如此反映。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被转移造成将来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而不是为了搞垮企业、影响企业经营。所以,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事实上,九鼎集团的股东王杰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自愿用所持70.42%(目前工商登记持股比例)作担保,请求解除财产保全,但自贡中院却认为因无法掌控王杰提供的担保股权,而不同意解除财产保全。然而,自贡中院为什么同意刘娅用所谓29.58%的股权作担保呢?你们掌控了刘娅提供的担保物了?这是不是执行着‘双重标准’?我们认为,续冻30%资产,解冻70%资产,一方面可以尽量减少对九鼎集团正常经营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保护刘娅的诉权的作用。遗憾的是,自贡中院在《答复》中却回避了这一问题。”九鼎集团同样向自贡市委反映了这个情况。

  笔者截稿时得到最新消息,九鼎集团10月19日被迫停业的两家大型购物中心目前已恢复营业。王杰说,为了不让2000多名员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他眼下只有向亲友举债勉强支撑。

  “但一直这样下去,我恐怕挺不了多久了。”王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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