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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60年
www.110.com 2010-07-09 17:48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陕甘宁边区诞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就是以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为根本目的,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对纠纷的处理意见和以群众乐于接受的调解方式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发扬人民司法这一优良传统,十分重视和强调诉讼调解,把走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新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调解被广泛使用于审判活动的各个阶段。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社会加速转型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在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方面也在不断完善,积累的经验也愈加丰富。

  调解为主阶段(1949-1981年)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将“调解民事及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辖内域内调解工作”列为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坚持群众路线和加强调解工作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形成“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

  着重调解阶段(1982-1990年)

  1982年我国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颁布试行,在总结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此部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着重调解”这一民事审判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标志着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在国家立法中正式确立。

  自愿调解阶段(1991-2003年)

  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我国的诉讼调解原则做出了重大调整,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将此前规定的“着重调解”原则明确地修改为“自愿合法”原则。

  调判结合、调解优先阶段(2004年以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提出以后,党中央十分重视调解在促进纠纷彻底解决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把诉讼调解规范化作为专门问题提上工作议程,2004年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审判工作方针。党的十七大以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原则不断与时俱进,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根据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又及时提出和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原则。

  随着对裁判和调解两种审判方式的不断反思和认识的深入,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变得更为充实和完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优秀司法传统的运用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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