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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原则与限度(2)
www.110.com 2010-07-06 15:16

  (二)原告缺位原则

  所谓原告缺位指的是,存在损害事实,受损害利益的主体明确,但权利主体因故没有起诉。

  原告缺位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权利主体是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如环境污染、垄断等案件。理论上这类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但因为诉讼成本可能远远高于收益而无人起诉。二是权利主体怠于主张权利,这种情况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无效合同等案件中经常出现。三是权利主体不敢或不会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如家庭暴力案,农民工讨薪案等等。

  (三)用尽法定手段原则

  在决定是否采取支持起诉手段介入民事纠纷解决时,应优先考虑适用法律现有规定的手段。

  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检察机关发现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应当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管理职责。在刑事侦查中发现因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犯罪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凡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当事人的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无效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中,应首先督促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提起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方法已经用尽,支持起诉成为必要时,才可以启动该程序。

  四、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限度

  (一)案件范围限制

  1.损害公益的案件。如因环境污染、产品质量、行业垄断、地区封锁、文物流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面大,受害者人数多,提起诉讼能力差、诉讼成本高、举证难度较大,而个人诉讼收益不明显等因素,导致权利主体的起诉缺乏利益驱动,以至于出现无人主张权利的状态。而检察机关最合适代表国家干预公益事务,并可以利用其拥有的强大诉讼资源和丰富经验,组织协调并支持受害者起诉。

  2.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出现在投资、转让、处分等重大民事活动中。介入这类案件应当注意区分国有企业财产与国有资产。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方式督促企业提起诉讼的直接效果是恢复国有企业的利益,同时也间接保护了国有资产。

  3.无效民事行为案件。并非凡是涉及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检察院都有介入的必要。检察院可以介入的无效民事行为案件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人事诉讼。也称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为处理关于婚姻事件、收养事件、亲子关系事件、禁治产事件及死亡宣告事件等有关基本身份关系及能力关系的民事诉讼。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公益和当事人的隐私,这些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还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扰乱社会秩序。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承认的一项原则。

  5.恶意诉讼。在这里,恶意诉讼专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假诉讼的形式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起诉或者直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恶意诉讼形成的裁判。

  (二)程序启动条件限制

  1.重大性。重大一般表现为涉案标的大与社会影响大。如果涉及的国有资产标的较小,检察机关的介入将导致成本与收益之间不具有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可能破坏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及其对市场的信心。

  衡量涉案标的是否“重大”的标准不可能具体化,应当综合标的、社会影响、当事人过错程度、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害结果等多方面进行权衡。另外,要设定相应的程序确保这种权衡的合理性。

  2.必要性。体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已经遭受损害,而且没有适合的主体可以行使权利。如果只是怀疑,或者损害还没有实际发生,检察机关都不可轻易介入。

  3.设置审查程序。应当设立介入民事诉讼的专门审查程序,对于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是否符合介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方可启动介入程序,预防检察权在介入民事纠纷方面的滥用,影响司法公正和民事主体处分权的自主行使。

  五、检察院介入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

  为确保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不至于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诉讼地位和公平对抗的关系,处理好法律监督与参与诉讼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防止检察人员滥用权力,构建当事人诉权、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应当在立法上设定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

  1.检察人员的回避程序。检察人员出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时,赋予当事人申请其回避,有关人员也应当依职权主动回避。

  2.处分权限制。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检察机关不得用支持起诉为筹码调解当事人的纠纷,不得以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代价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否则将背离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原则。

  3.调查取证规则。检察机关可以把自己在刑事侦查中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提供给人民法院,但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检察机关就不宜再行使侦查权,特别不能对对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调查收集证据。

  4.上诉程序。在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中,被支持者对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应由当事人按照上诉程序提起上诉,检察院不得提起抗诉。因为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5.诉讼费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中,原告被判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出处:《检察日报》2007年6月12日第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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