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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点(2)
www.110.com 2010-07-06 16:16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作为起算点;债权人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没有明确法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它同前类型有共通之处,但原因明显不同。这一般是指发生于某些无效民事行为的债权请求权。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 法通则》第61 条之规定,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财产的,应返 还给对方,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实务中,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两类;一是返还财产;二 是赔偿损失。由此,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皆适用诉讼时效,其起算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众说纷纭,但通 说认为应该以该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 起算点。

  4、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6、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义务人一方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7、由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 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审判中,侵害当时就可以发现受伤的,以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侵害当时没有发现的,事后经过检查确 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 效的起算点。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 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不同法律有其特殊规定。比 如,我国《海商法》第258 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 要求赔偿的2 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有关 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 船之日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 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国家赔偿法》第32 条规定:“赔偿请求人 请求国家赔偿的2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民用航 空法》第135 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 之日起计算。”等等。

  (三)涉及本案的特别阐述

  从本案看,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属于“没有履行期限 的债权请求权”这类权利。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主要发生 在两个方面:

  第一、合同规定了债权的履行,但没有明确履行的期限, 特别是没有规定清楚债权履行的起止期限。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规定借款的数额、利息、给付方式、借款用 途等,但就是没有规定该项借款何时归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1]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诉诸法院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债务人举证证明自己之前某个时间已 经向债权人要求过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之前某个时间已经向自己主张过债权,那么这个时间就是该笔借款诉讼时效的起 算点;如果债务人举不出证据来证明债权人在之前什么时间已经向他主张过权利,或者债权人没有证明自己之前已经主 张过权利,则起诉的时间就是涉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二、债权产生于某些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继承案件中 当事人对自己继承份额的权利主张;委托人、行纪人、居间人等对本人的权利移转导致的纠纷等问题;代为履行行为中 产生的返还财物纠纷,例如本案。本案首先根源于一个民事上的委托代领合同,然后纠纷产生在代领人不给付代领款, 权利人追索代领款项的问题。委托代领关系,不仅是一种民事上的代理关系,而且是一种人身上的信赖关系。这样,由 于石甲夫妇信赖王某某,才委托王某某代领赔偿款,之后,王某某在代领到款项之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 条规定:“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在本案中,王某某尽管是一种无偿的代理履行行为,但是同样应该履行在这种行为中的诸如通知、协助、保 密等附随义务,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案来看,由于双方之间这种民事上的代领行为没有约定清楚何时交付,所以 王某某在1999年底领到赔偿款后,就应该及时通知石甲夫妇俩来取这笔款项,如果因故没有通知到他们,那么王某某还 仅仅是一种民事上委托代领关系,根本无从谈起侵占的开始;如果王某某有证据证明某年某月某日通知到了石甲夫妇 俩,那此时只能说王某某作为债务人在向债权人主张要求履行义务,但必须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实践,或者王某某有证 据证明在其领到该笔赔偿款后石甲夫妇俩某年某月某日曾向其主张过权利,只有如此,这个某年某月某日才能是本案的 诉讼时效起算点。如果王某某不能举证证明这些,那么,本案的起诉时间2001年5月,才是石甲夫妇俩主张权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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