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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借口四百台电视中部分瑕疵而悔约
www.110.com 2010-07-17 10:19

      2000年5月份,某拍卖行受县财政局委托,公开拍卖一批罚没乐声彩色电视机。拍卖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报纸和电视台发布公告,请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里到该行仓库看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拍卖会上, 拍卖行又印发了《竞买须知》明确了拍卖物的名称、规格并指出拍卖物有些瑕疵,请看验仓库的拍卖标的。
   参加这次拍卖会的竞买人共有12个单位,竞争比较激烈。最后,太和家用电器商行以最高价竟得了这批彩色电视机,货款为144万元。拍 卖人与买受人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当时预交总货款的20%是288000元为定金。并约定在5月22日之前付清货款提货。
   5月22日上午,买受人带齐尚欠货款提货。买受人到仓库提货时认为部份彩色电视机有瑕疵,提出质量异议,要求全部竞得物按已下跌了的市场价格成交,没得到拍卖行的接受。5月26日,双方协商按拍卖成交货款的20%扣下作定金待后处理,其余货款退还太和 家用电器商行,后经交换意见不能解决。拍卖行于6月6日书面通知太和家用电器商行应在6月10日前备齐货款,办理提货。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定金恕不退 还,拍卖物重新拍卖。太和家用电器商行对此不予理睬。
   6月18日,拍卖行接受县财政局的再委托将400台彩色电视机再行拍卖,为万盛电器公司竞得。随后,太和家用电器商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令被告拍卖行双倍返还定金和处以滞纳金,并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
二、一审结果
   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接受物主委托的拍卖业务,未向委托人了解和查明拍卖物的有关情况,其拍卖公告内容与实际交付彩色电视机质量不符,由于部份彩色电视机有瑕疵情况,在履行拍卖成交合同过程中,竞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以原告违约论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定金应予返还。原告在竞买期间,没有 查看拍卖物,查阅拍卖资料,盲目应价,对本案纠纷应负相应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和处以滞纳金,及其经济损失30万元,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因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 应返还原告定金款288000元及利息。
三、拍卖行不服,二审胜诉
   拍卖行认为,原判决忽视了拍卖的特殊性。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是依照程序进行拍卖和竞买成交,买卖双方均不得反悔。鉴于本案的拍卖物原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罚没的彩色电视机,数量较大,又是8台一大木箱为外包装,可能会有些瑕疵。所以,拍卖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第四章的第一节 和第二节以及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事先在电视台、报纸发出了通告,又公布了《竞买须知》要求竞买人→定要了解拍卖标的,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不得反悔。拍卖现场的样品机不等于全部拍卖标的质量,仅供为模样、规格、型号的参照。这就明白地预示着此次拍卖的彩色电视机有完好的,也可能有些 瑕疵。
   竞买人太和家用电器商行在市场行情较好的情况下,对拍卖物志在必得,在拍卖会上一再应价,以最高价竞得拍卖物。其一经应价, 应视作已了解了拍卖标的瑕疵,查验了拍卖标的。应该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内交清货款提货。可是太和家用电器商行发现市场行情下跌,借口部份竞得物有瑕疵,就要求全部竞得物按大幅度下跌了的市场价付款,未获允许就不提货。这是应价后反悔的表现 属于违约,应负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第三十 九条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定金恕不退回,是依法依理的。
   所以,拍卖行认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中,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审理,没有认识到拍卖的特殊性。判决拍卖行要返还原告的定金和利息,不予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拍卖行认为本案判决有失误。
  为此,拍卖行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在法定时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条款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判决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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