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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缺“缺斤少两” 拍卖公司被判赔偿
www.110.com 2010-07-17 10:19

   市法院认为: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用肉眼很难看出房屋的实际米数,拍卖公司应对自己的失误负责

    兴冲冲拍得了一处房产,可一测量———实际面积却比拍卖标注的少了68.55平方米。但拍卖方已有言在先,该房的标注面积仅供参考,实际面积由竞买人实地踏勘为准。那么,对于房屋面积偏差的损失,就应由竞买人自己负责吗?1月4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依照《拍卖法》关于拍品瑕疵的有关规定,拍卖公司被判决返还多收竞买人的房款或补足相应米数。

  竞买人:拍卖的房子“缺斤少两”

  2003年12月,关小姐以竞拍方式,从辽宁某拍卖公司处购得坐落在东陵区的一处楼房(标注面积为989.49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人民币1498.5元),总金额为人民币148万余元。关小姐在交清全部购房款后,取得了该房产所有权。因为竞拍前还不能确信房子竞拍成功,所以关小姐没有花钱请权威部门测量面积。房子到手后,她请市房产测绘大队对该房进行测绘,结果令其十分吃惊———房屋的实际面积比拍卖时标注的面积少了68.55平方米,这部分面积合人民币10万余元。关小姐随即向拍卖公司提出交涉,要求拍卖公司退还多收的款项。

  拍卖公司:实际面积应由竞买人核实

  对此,拍卖公司的解释是:拍卖出的房屋面积不实,不是拍卖方过错。因为所拍卖的房屋是受他人委托,且拍卖房产时已向竞买人提供了拍卖规则,并由竞买人签字确认。其中,拍卖规则中明确规定:“拍卖的房产标的为拍品的总价或平方米价格,拍品目录中介绍的面积仅供参考,实际面积由竞买人实地踏勘为准。”“竞买人应在拍卖前自行决定资料的真实性,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拍卖公司指出,由于关小姐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责任不在拍卖公司,他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一审:竞买人自己担责

  双方协商不成,只好对簿公堂。一审法院认为,关小姐所购买房屋的实测面积虽然与拍卖时标注的面积数额相差较大,但被告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已明示所拍卖的财物是受他人委托拍卖的,所提供的数据也是仅供参考的,实际面积应由竞买人实地踏勘为准,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故驳回原告关小姐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确认拍卖人有责

  宣判后,关小姐上诉称:自己在拍卖过程中很难用目测的方式测量出所拍卖房屋的米数,对房屋面积不实的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

  市法院审理认为:在拍卖成交后形成的确认书中,明确注明该房产面积为989.49平方米,拍卖公司就应按该确认书中的面积向关小姐提供房屋,而实际上拍卖公司提供的房屋面积比确认书中少68.55米。虽然双方约定,实际面积由竞买人实地踏勘为准,但竞买人关小姐在实际踏勘中用肉眼很难看出房屋的实际米数,结果房屋米数与确认书上不符。依照《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而本案中标的物房产的米数不足,属于瑕疵。故改判拍卖公司应返还多收的房款或给其补足相应的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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