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债务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必须是股权支付部分,这里的股权支付,既包括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也包括自身增发的股份。
1、债务人以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偿债。
例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由于甲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经双方协商,甲公司以其对控股公司的部分股权偿还债务。该股权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50万元,公允价值70万元。该债务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甲公司当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25%.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
⑴会计处理
甲公司:借 应付账款100万元 贷 长期股权投资50万元 投资收益2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0万元
乙公司:借 长期股权投资70万元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0万元 贷 应收账款100万元
⑵税务处理
甲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的比例为60%,超过50%,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债务清偿所得30万元和股权投资所得20万元可暂不确认,而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递延计入以后年度,即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40万元。由于债务清偿所得和股权投资所得已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因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40×25%=10万元:借所得税费用10万元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万元,递延计入以后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每年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 贷 所得税费用2.5万元。
乙公司也应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损失30万元,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同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计税基础100万元确认,会计账面价值7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70)×25%=7.5万元:借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 贷 所得税费用7.5万元,以后乙公司处置该股权投资时予以转回。
2、债务人增发自身股份偿债。
例2、假设例1中,甲公司增发20万份面值1元、每股市价3.5元的普通股偿债,其他条件相同。
⑴会计处理
甲公司:借 应付账款100万元 贷 股本20万元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0万元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0万元
乙公司:借 长期股权投资70万元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0万元 贷 应收账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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