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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二)(3)
www.110.com 2010-07-12 16:47

  对此问题,在本书第五章“破产宣告”第二节中作有详细论述。

  5.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如遇到须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清算组可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会议,并就有关问题征询债权人的意见。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6.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根据破产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时,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变卖应公开进行,如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破产财产属于限制流通物的,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以采取实物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以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7.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根据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此外,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和财团债务(共益债务)的场合,清算组也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7].

  注释:

  [1] 英国立法允许债权人会议授权监查委员会(committee of inspection)选任,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能于一定期限内选任的,工商部(the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得指定合适人选充任破产受托人,并允许债权人日后撤换该人选。参见前引Kenneth Smith and Denis Keenan,Mercantile Law ,第353页。

  [2] 见前引:《比较破产法初论》,沈达明等,第117页。

  [3] 同前引:《比较破产法初论》,沈达明等,第219页、第241页。

  [4] 引自前引:《破产法》,伊藤真,第63页。

  [5] 我国当前破产案件处理中对职工利益的过分保护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忽视甚至损害即为明证。

  [6] 《试论我国破产清算工作的市场化、专业化》,易改,载《经济研究参考》,1995(34),第33页。

  [7] 法理上,破产财产不敷拨付破产费用和财团债务的,如果是因清算组的过错而未及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致使程序继续进行而增加破产费用和财团债务的,可对清算组负责人课以连带负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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