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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破产法》:在争论中寻求完善
www.110.com 2010-07-12 15:50

 在《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实施一周年之际,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主办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6月1日在京闭幕。
    可能连主办方也没想到,一个不收取任何参会费用的专业学术论坛,会吸引数百位法律界人士参加,他们包括全国人大财经委官员、各级法院的法官、参与起草《破产法》的专家学者、律师、企业界人士等。在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看来,《破产法》实施一周年了,但是由于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尚不完善,新法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因此需要集思广益,共同为这一部被寄予厚望的法案出谋献策。
    据了解,作为一个常设机构,“中国破产法论坛”将每年举办一届。
    一部只有“一半”的《破产法》
    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用了12年时间反复修改并最终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破产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也被评论为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开始与国际接轨。然而,在此之前的数年间,由于这部法律迟迟不能出台,成为欧盟不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理由之一。
    《破产法》起草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贾志杰亲历了《破产法》立法的全过程,他用“来之不易”形容这部法律出台的艰难。在法律条文的起草过程中,每一个章节,每一个条文,每一句话,甚至是每一个句点都要争论。正因为争论之激烈,导致这部法律曾经被搁置两年。
    贾志杰对记者表示,由于争论比较激烈,这部法律的很多条款都是折衷的产物,有些内容没有规范进去。就实质来讲它名字叫《企业破产法》,但并没有包含所有的企业,比如金融机构。作为《破产法》应当包括,但是个人破产制度到现在也没有规定。没有个人破产,《破产法》就不完整。而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有一些企业破产,比如合伙企业的破产,以及公司人格否定对股东责任的追究可能也难以实施。所以,《破产法》只是一半的《破产法》。
    尽管《破产法》并不是尽善尽美,但贾志杰仍然认为,通过一年来的实践,一批陷入困境的企业,包括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起死回生。企业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正在得以充分地显现,它对整个市场经济的维护功能也不断地得到体现。
    现实操作遇到难题
    贾志杰表示,《破产法》在实践中也确实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企业在清算中应进入哪个顺序,住房公积金能否列入第一顺序,还有不能支付破产费用的债务人被终止破产程序后怎么办等,对这样一些问题以及可能产生的其它的一些新问题都需通过制订新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有一些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论坛上表示,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二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运行,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定位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如何定位法院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关系;三是上市公司重整;四是破产企业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问题;五是关联公司的破产问题;六是非企业组织的问题。而本届论坛的着眼点也恰恰落在了上市公司重整、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模式与特殊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关联企业破产、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以及破产法领域的其他问题上。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怎么披露、由谁披露成为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此外,如何重整,在具体操作上也遇到了困难。
    尹正友律师认为,在信息披露上,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立“谁有信息、谁披露”的法律规则。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司法审批的协调。
    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尹正友律师认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需要在《破产法》之外作出特别规定,已经是立法政策选择上的共识,但是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是应当在现有金融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分别立法,还是选择统一立法模式的问题,尚存在争议。
    关于破产管理人问题,尹正友律师认为,目前,管理人行业各项制度尚不规范,管理人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需要规范管理人队伍。因此,建议设立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对整个管理人行业的培训、考核、惩戒等,有利于管理人行业的健康发展。
    个人破产制度亟待制订
    据记者了解,早在《破产法》草案制订之初,有关“个人破产”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但个人破产制度最终也没有纳入国家立法规划。
    此次四川汶川地震使数十万间房屋毁损,大量家庭面临巨额债务问题,这也使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工作更加迫在眉睫。贾志杰表示,如果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依据法律来解决问题,使其合法免除债务。
    《破产法》起草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则认为,房屋可能是每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产,甚至是唯一的财产,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像地震这种情形造成财产损失,就迫切需要个人破产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
    在本届论坛上,有多位专家发出呼吁,应尽快将“个人破产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起草中的5年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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