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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门破产窝案”两行长一审获刑
www.110.com 2010-07-12 15:50

盘锦市商业银行原副行长王长富领刑6年,中银支行原行长蔡焕柱被判18年;同案被查的天津高院三名法官另案处理

  【《财经网》专稿/记者 罗昌平 王和岩】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法院日前一审宣判,盘锦市商业银行中银支行原行长蔡焕柱因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三罪并罚领刑18年;盘锦市商业银行原副行长王长富因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三罪并罚领刑六年;同案个体工商户马兆军则因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两罪并罚获刑三年零六个月。
  王长富、蔡焕柱、马兆军三人均因“津门破产窝案”而案发(参见《财经》2007年第10期“津门破产腐败窝案”)。此案发端于2007年4月,跨越辽宁、天津两地,相继“落马”的除前述三人,还包括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孙伟民及另两名法官,天津红桥区法制办主任陈铁军,从事公司资产清算和拍卖的天津市新生清算事务所、天津嘉利拍卖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志君等。
  作为本案主犯的王长富、蔡焕柱本为上下级关系,王长富所在单位为1992年组建的城市信用联社,蔡焕柱担任主任的中银信用社即是其中一员。此后,联社更名为盘锦市合作银行,2005年3月又改制为盘锦市商业银行,中银信用社则改为盘锦市商业银行中银支行。
  根据一审判决书披露,早在1996年,盘锦市个体工商户马兆军在天津市红桥区选中一商业地段,由于无开发建设资金,找到时任盘锦市信用联社副主任的王长富,并通过王认识了中银信用社主任蔡焕柱。马兆军请求二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天津项目投资,并承诺挣到钱后给予好处。
  判决书载明,蔡焕柱、王长富指使马兆军注册成立公司,将盘锦市合作银行中银城市信用社的资金通过马兆军的公司转入天津市红桥区的项目——金摇篮商厦。其中,1996年12月至1997年1月,以同业拆借的名义从中银城市信用社挪用公款,在马兆军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分三次给马兆军个人签发银行汇票3张,共计1250万元;此后,蔡焕柱再次违反国家规定,明知马兆军的公司不具备信用贷款资格和还款能力,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采取短期信用贷款的方式违法发贷40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作为回报,马兆军在1997年至2005年分多次对王长富、蔡焕柱施以不同金额的贿赂。
  金摇篮商厦2003年7月投入运营,但当年8月其开发商宏商公司即还债。其报告显示,该公司共有53户债权人,总额近2.50亿元。其中,有51户债权人属无财产担保或抵押,前文所述的中银城市信用社的主张债权高达3309.55万元。
  而盘锦市检察院的一份通报显示,宏商公司上述破产实际为假破产。通报称,“当宏商公司建起的金摇篮商厦因拖欠大量债务面临破产时,蔡焕柱等人又贿赂天津市法院、拍卖行及当地政府有关人员,通过假破产和拍卖程序,将金摇篮商厦买回。为此盘锦市商业银行投入数千万元作为参与竞拍的保证金。2005年3月,蔡焕柱等人虽拍得金摇篮商厦,但因无力支付购楼资金,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违约责任,没收保证金,负担新的拍卖费用,盘锦市商业银行蒙受巨额经济损失。”
  《财经》记者获知,“津门破产窝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盘锦市、大洼县两级法院审判,检察机关已公诉的涉案人员总计为10人。
  截至目前,王长富、蔡焕柱已向法院提起上诉,马兆军尚未就此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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