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市、县、区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市县区属国有关闭破产
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汉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国资委
为了切实维护市、县区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利益,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号)要求,按照企业筹资,财政补助,共同负担的原则,现就我市、县区属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范围和条件
(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以汉政发〔1999〕64号文件颁布时间为准,下同),市、县区属国有依法破产企业,在关闭破产终结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的市、县区属国有困难企业中,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和待遇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依法破产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终结时已退休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市、县区同级财政按照退休人员人数和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计算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予以补助,分10年按年拨付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一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
(二)市、县区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市、县、区各级财政按其退休人员和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补助10年,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困难企业整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除市、县、区同级对退休人员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整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享受我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待遇。企业筹资确有困难不能整体参保的,解决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
三、待遇支付
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与现行的《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实施细则(试行)》(汉政发〔1999〕64号)等政策相衔接,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因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四、实施办法
(一)成立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国资委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初审认定工作,提出补助意见,与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审核结果,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按照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业的名单、退休人员人数,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拨付工作。
(二)依法破产关闭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经办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妥善解决市、县区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保问题,是市委、市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解决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资金需求量大,企业必须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参保资金按时到位。办理工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公开、办事公正的原则,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厉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省和我市关于解决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策性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及时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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