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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六日

  关于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政府:

  为切实解决我市部分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三不行为"),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险工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复杂化、多元化,部分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现象大量存在,特别是用人单位"三不行为"问题比较突出,引发了许多,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和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规范力度,力争到2004年底在全市基本建立起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参保的范围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用符合就业条件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当依法按程序办理招用职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自由职业者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暂按《日照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日政发[2000]64号)执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保障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强招用职工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在30日内填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及时建立规范完整的职工档案,将《招用人员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或者长期性岗位用工,可依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订立劳动合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当与职工一方签订并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平等协商,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解除集体合同的,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集体合同未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或经审核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规范劳动关系解除(终止)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并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将失业职工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凭备案手续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凡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自谋职业(包括初次就业或失业后再就业)并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可为其办理就业认定手续,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改革劳动保障立户登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将劳动工资计划立户、社会保险登记、劳动保障年检登记合并,统一实行《劳动保障管理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本《意见》转发后,劳动保障部门在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险业务、进行劳动保障年检时,需查验《手册》。用人单位凭《手册》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劳动保障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多头立户和登记。

  (六)继续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1996年10月1日(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从1996年10月1日起为当时在本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按其实际从业年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10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月起按其在本单位实际从业年限补缴。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补缴当年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并从补缴之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可按1996年10月1日以后在本单位的实际从业年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我市现行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按其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19%缴纳,职工个人按其本人缴费工资的7%缴纳。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承担。基本养老保险以劳动者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实际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省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自由职业者可自行选择缴费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60%,最高不得超过30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公示制。

  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七)认真抓好失业保险和就业服务。单位及个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失业并进行登记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手续。职工失业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失业职工提供医疗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并积极为其提供再就业援助。具体按日发[2003]2号文件及现行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执行。

  (八)积极推进和生育保险。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执行。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缴纳,其中个体经济组织按其全部劳动者工资总额0.7%的比例缴纳。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继续贯彻执行《日照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日政发[1995]106号),搞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劳动者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

  (九)进一步明确市区劳动保障管理范围。劳动保障部门应明确划分职权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作的管理。总体上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原有的管理范围保持不变,在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纳入市级管理;在东港区、岚山办事处和日照经济开发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分别由东港区、岚山办事处和日照经济开发区进行管理。

  四、齐抓共管,切实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

  (一)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要把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职工工资水平、参加社会保险等体现社会贡献的评价指标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引导企业牢固树立信用观念和诚信意识,自觉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要将考核情况通报给人大和政协机关。

  (二)引导有关各方严格履行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必须增强劳动保障法制意识,依法履行立户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提供等责任和义务。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机构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代存代管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职业培训申请、技能鉴定申报和就业指导教育等职责,为托管档案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就业服务。

  (三)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进行稽核,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缴费义务,从严查处瞒报工资总额、不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以查处用人单位"三不行为"为重点,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该限期责令整改的要限期责令整改,该处罚的要处罚,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到位。

  (四)强化相关部门配套联动作用。劳动保障、经贸、工会以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实施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协调制度;审计部门要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作为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罚;监察、人事、财政、计委、工商、建委、经贸委、公安、外办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日发[2003]2号文件规定,在评先树优、购买小汽车、办理出国考察手续及企业年检时,必须审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年薪制试点企业,其负责人不得兑现年薪工资;新闻单位要经常性报导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规范的典型事例,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大的单位进行曝光;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搞好厂务公开,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纳情况等置于职工的监督之下,真正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级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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