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确定为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只需提供3、4、5、7项材料。
(五)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县(市、区)上报设区市应提供以下材料
经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县(市、区)上报设区市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呈报报告;
2、破产企业:法院宣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公告、法院宣布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公告(复印件,加盖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
关闭改制企业:政府批准企业关闭改制文件(复印件,加盖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
3、《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三);
4、《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四,加盖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5、同级财政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6、现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提供参保证明(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五);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设区市上报省应提供以下材料
经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的,设区市上报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呈报报告(含设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汇总情况及财政资金拨付情况);
2、《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四,加盖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3、同级财政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部门公章);
4、现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提供参保证明(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附件五);
三、按规定上报财政补助有关数据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在4月15日前上报设区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2007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参保地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报文件必须经各设区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为按规定划入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人均实际费用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基金人均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之和。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各设区市统计局公布的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二○○八年三月十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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