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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
www.110.com 2010-07-06 15:07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行行为是否规范,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实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征缴、支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近几年来,由于社会保障相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一些市、县(区)在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使用管理中,瞒报缴费基数,少缴、不缴社会保险费,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以及抵押担保、以物抵费、用社会保险基金送温暖,将社会保险基金储存非国有商业银行和冒领养老金等问题仍有发生,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在中央三令五申严禁挤占挪用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问题。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共同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选配熟悉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必要的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对经办机构比上年同期增收的基金,按3%奖励,各级财政要保证兑现,从经费上保障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管理、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管理

  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体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系,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重要保证。各级、财政、审计、邮政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障费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 全过程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调拟定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和基金监督制度,建立监督管理网络。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等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会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参保单位应上缴社会保险费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对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支持经办机构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征缴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给算方式。

  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部门特点,针对各自的监督范围,制定监督工作制度。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在监督职责范围内查阅、审核有关凭证和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要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机构和个人,应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进一步强化经办机构内部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保证基金收支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

  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核算。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帐户。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按规定时间、金额转入财政专户。严禁各级政府以借资、垫付等方式挤占挪用各项社会保障资金。要强化社会保险结余基金管理,妥善安排结余基金转存定期和购买国债及有价证券计划,确保基金保值增值。要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和收入户、支出户帐帐相符。要加强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认真做好个人帐户记录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内部稽核管理工作部门,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稽核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费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运营情况的稽核。社会保险基金调剂,由经办机构提出调剂计划,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上解、下拨。要加强社会化发放的管理,预防和严厉查处冒领社会保险费行为。

  在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工作中,银行、邮政等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

  各级邮政储汇局要加强对代发养老金业务的管理。要认真核对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核定表,按照就近开户、就近领取的原则确定邮政养老金发放网点和发放方式。要建立养老金划款审批制度,部门领导负责对每月养老金划款审核监督。要加大稽查力度,定期不定期对所辖地区的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与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及运营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协调,规范运作,及时对帐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防止相互推诿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基金管理运行的顺利畅通。

  四、重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通过监督网络开设举报电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运营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对反映的情况问题要件件调查核实,若问题属实,要坚决查处和纠正。

  要发挥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和专家的作用,通过他们收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式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有关部门和机构,要认真听取工会组织及群众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方式的意见和建议,并自觉接受其监督。

江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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