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6、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 ,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 八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 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补充材 料的次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逾期未予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 申请。
7、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十日。
8、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 经届满;
(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 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 除了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具体案情 (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 报刊上登载。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在 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 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应包括本意见第10条第(3)、( 4)项内容。
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 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 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 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 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 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1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 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 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本意见第45 条、第46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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