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欠费停保的证明。
(二)退休人员认定所需材料。
1.《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样表附后)。
2.《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样表附后)。
3.《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人员名册》(样表附后)。
4.退休人员档案(档案中需有正式就业手续、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材料)。
5.符合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除以上1、2、3项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名册》。
(2)《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审批表》。
七、申报程序对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及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核认定,保证所属破产、困难企业及退休人员都能够得到资格认定。
在哈中省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企业按要求填写《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人员名册》,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相应栏内盖章,并携带相关材料,报省财政部门或按财务隶属关系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协调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总工会,集中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统一转送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合格的企业和退休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参保登记的要求,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原企业确已不存在,并且无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在档案保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设置的档案存放机构)保管的,由档案保管部门按前款规定要求办理相关认定和参保手续。
八、有关问题
(一)退休人员已享受国有破产企业医疗待遇问题。
2001年4月1日前破产且已享受国有破产企业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原医疗待遇,也可在2008年3月31日前,按照哈政综(2007)29号文件规定选择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并缴纳相应医疗保险费。参保模式确定后不得变更。
(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人员参保问题。与市区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可参照哈政综(2007)29号文件中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住院医疗统筹,须具备下列条件:
1.档案存放在档案保管部门。
2.2004年8月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办理退休手续。
3.尚未参加医疗保险(不含中断缴费)。
此类人员可在2008年3月31日前持本人档案及相关材料到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定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一次性全额缴足;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以2006年度哈尔滨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4%的比例由个人一次性补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再按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标准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
(三)关于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原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企业改制前已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且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初审,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将企业改制批文等有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部门或按财务隶属关系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报省劳动保障厅。企业改制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应由企业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46号)为其与在职职工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九、资格认定时间及资料报送方法资格认定时间定于2008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所属破产、困难企业和退休人员的材料报送至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联系人:白晶雪,联系电话:82620645、82631757),逾期未报或有遗漏由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负责。资料报送要按照哈尔滨市的统一要求,采取书面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的方式,各企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哈尔滨市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报盘程序》。
十、组织领导由于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分布范围广,情况复杂,为全面掌握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的情况,做好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要建立有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
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总工会配合,共同完成对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和退休人员资格的最后审核及协调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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