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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对租赁合同的效力
www.110.com 2010-07-12 17:51

当债务人受宣告破产时,其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全部停止,由清算人接管和处理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在清算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关系。对于破产人未履行的合同义务,我国现行破产法赋予清算人选择履行或解除的权利。如果清算人选择解除合同关系,那么在当事人间会产生一种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返还所收受的给付。当我们将破产法规定这种原则性的处理方法与租赁合同联系起来时,会遇到一些与处理其他合同不一样的问题:解除权是否适用于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已履行的给付是否也应像一般的合同返还给对方?清算人应本着什么样的原则去选择履行还是“解除”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租赁合同的处理具体如何操作?
    一、租赁合同的长期性、继续性与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将其有权支配的租赁物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是为了获得法定孳息——租金;承租人支付对价——租金,是为了获得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非所有权。这就是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关于租赁权的性质,有认为是物权,亦有主张为债权,但主张为物权化的债权——混合形式的权利占多数。主张租赁合同为物权化债权的根据主要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法律强化租赁权效力,认为租赁权这一相对权在一定条件下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另外,租赁权有处分的可能性,以及租赁权存续时间较长,亦加强了其物权化趋势。
    继续性是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继续性是指租赁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不是在当事人给付时一个短暂时间内完成,而是从合同履行开始到履行完毕要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种合同关系中,“时间占相当重要的分量,时间决定了应履行给付的范围”,“出租人的给付请求权,和其将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期的长短成正比(承租人也需多为租金的支付)”。这种履行长期处于持续状态的合同又称长期性合同。正因为其长期性、继续性,合同存续期间出现事变的可能性也远远大于其他合同。
    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破产宣告时,租赁合同的处理方法是否因其长期性、继续性而区别于其他合同?有学者认为,“这些种类繁多的合同,相互间因性质和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于一方当事人破产宣告时较难统一运用一个完全相同的方法求得解决,因此破产法应当就一些特殊的合同设定一些特殊的处理办法”。如果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后应当使用特殊的方法处理,那么这种特殊的方法应该是什么?使用特殊的方法的原因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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