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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破产宣告制度之思考
www.110.com 2010-07-12 17: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从1996年12月的颁布,是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重大事件。它弥补了新中国成立后破产法律规范长期存在的空白。它使得破产这一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成为一种法律事实,并为法律规范所调整。它使我国改变了破产案件无法可依的状况,据统计,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5622件,2000年达7746件,2001年上升为9110件,呈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1]近年破产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收案数量逐年增多,全国法院在1989年至1993年5年间受理1153件,而1997年一年就受理53961件。二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上升幅度大,全国法院在1992年收案 428件,其中国有企业只有130件,占30%;而1996年一年5875件中,国有企业占3651件,占62%;1994年到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企业破产案件15479件,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8578件,1997年审结的破产案件涉及资产总额358亿元。[2]三是破产案件申请人种类单一。近年主要是优化资本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还债,以及其他性质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破产情形为少数。现行破产立法通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本结构的优化,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以企业改革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更为重要的意义是静态的立法通过动态的司法实践,使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得以确立。但是,如前所述,由于现行立法存在制度层面的缺陷,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现行破产宣告制度的缺陷

    1.立法宗旨存在偏差由于特殊的立法时代背景,当时破产立法目的就是用破产制度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熕?以在制度层面先天不足。其原因有三,一是在立法阶段,破产宣告理论研究不够充分,国内的学术成果和国外研究著作的介绍都不够深入和广泛。因为无法可依,当时的司法实践更是一片空白,而实践的缺乏又制约了理论研究的发展。二是当时国有企业严重亏损比例逐年上升,而关、停、并、转的行政措施难以起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作用。将破产宣告制度主要作为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的权宜之计。三是民众的破产法律意识并未普遍形成。我国传统的以刑为主体的观念源远流长,破产这种民商法律观念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没有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国有企业是公法主体还是私法主体,并不明确。与国外不同,国有企业是我国政治、经济的基础,它不能完全作为私法的主体来调整。所以,现行制度从产生之日便不可能摆脱与生俱来的困境,法律意识往往屈服于传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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