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一度被纳入立法考虑范畴的“”问题的法律安排,最终还是被排除在新法之外。“因为已经确定这部法案的名称最终叫做《企业》,就是说它的立法对象是企业法人,而不包括一般自然人。”
另据相关人士透露,原计划于明年初通过“三审”,即终审的草案,正在加速收尾并有望提前于今年年内获得通过。
“个人破产”缺位新法
作为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亚洲银行融资部负责人谢立斌几年前他还曾参与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案。他说:“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通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是破产法案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法案起草小组负责人在此次会议上做草案说明时称,“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将上述个人破产纳入本法调整的时机尚不成熟。”
不过他说,“草案将合伙企业任何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即商自然人)可能出现的连带破产纳入本法调整,将为今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经验。”
10月中旬草案提交二审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蒋黔贵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法律委员会研究最终认为, “法案将范畴扩大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问题,已经是非常大的进步,而对个人破产如何规范的问题,还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条件并未成熟。”
“个人破产”时机未到?
“其实我很明白不把个人破产制度安排在法案中的原因,我想他们最主要的顾虑就是担心有很多人利用这个程序来逃债,”谢立斌先生说他理解这种担忧,却不能认同这种处理方式,“因为这是个法律执行的问题,所有法律在执行起来都是困难的,都需要举证,在香港、美国也同样存在恶意逃债的行为,但法律执行的难度并不能成为不制定这个法律的理由。
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与金融证券部主任、亦曾在金融机构从事法律业务的杨东升律师也认为,即使刚开始执行时的成本会比较高,也应该尽可能先做好相关的制度安排,因为很多个人欠债不还的状况已经给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比如银行等金融体系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不包括个人破产在内的《破产法》确实是不完整的,但是,作为法案的起草成员,李曙光认为,“一部正式的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各个制度因子的支持和巨大的执行成本,才能保证这部法律的权威性和可诉性,而我们目前确实还不具备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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