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条
后备部队点阅召集之实施,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后备指挥部:
(一)依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所定点阅召集时程,决定实施点阅召集之时、日,报请国防部后备司令部核备,并副知相对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及乡(镇、市、区)公所。
(二)年度重大演训之点阅召集,于点阅召集日前二周,将点阅召集令送交有关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点阅召集令后,依县市后备指挥部所定年度后备部队点阅召集实施规定,将召集令分送有关分驻所、派出所,并督导其将召集令于召集日前十日交付完毕。
前项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训计划外,以邮递送达方式送交应召员;无法投递者,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造册送交警察分局办理交付作业。
第 40 条
三军动员部队点阅召集之实施,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县市后备指挥部:依召集梯次于点阅召集实施之日前二周,将属年度重大演训之点阅召集实施计划表及点阅召集令送交有关警察分局,并将点阅召集实施计划表副知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部队。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训点阅召集令后,即分送有关分驻所、派出所,并督导其将召集令于召集实施之日前十日交付完毕。
前项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训计划外,以邮递送达方式送交应召员;无法投递者,由县市后备指挥部造册送交警察分局办理交付作业。
第 41 条
点阅召集点阅官,除由上级单位派定外,应由各该县市后备指挥部指挥官、部队长或其指派之适当人员担任。
第 42 条
点阅召集应召员,因故申请免除本次召集,依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点阅召集时,应召员应至指定部队报到受点。但后备部队实施点阅召集时,应召员如因旅行、外出谋生或其他事故离开户籍地时,得向暂住地之县市后备指挥部申请代点,受理代点之县市后备指挥部,应于事后将其资料移送户籍地之县市后备指挥部。
第 43 条
点阅召集之解除,由点阅官以口头宣布解除召集命令。
第 44 条
点阅召集于军事无妨碍时,得以通讯核对专长及基本资料之方式办理。
第 45 条
战时或非常事变时,实施动员召集或临时召集之际,于国防军事上有必要召集逐次及尽后召集人员时,应先召集列为尽后召集人员,其次召集列为逐次召集人员。
第 46 条
逐次召集及尽后召集,其核定机关如下:
一、将级后备军官为国防部后备司令部。
二、校、尉级后备军官、后备士官、后备士兵及补充兵为县市后备指挥部。
第 47 条
逐次召集之申请及处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由申请人服务单位依逐次召集申请处理程序标准表规定,编造逐次召集申请处理名册,并检附有关证件,向核定机关申请。
二、处理:核定机关审查核定申请处理名册后,应将核定结果记注于申请处理名册,发还原申请单位转知申请人。
第 48 条
尽后召集之申请及处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员,由所隶单位依尽后召集申请处理程序标准表规定,编造尽后召集申请处理名册,并检附有关证件向核定机关申请。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条第四款人员,由本人或其亲属向户籍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转送核定机关办理。
二、处理:核定机关审查核定申请处理名册后,应将核定结果记注于申请处理名册,发还原申请单位转知申请人。
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办理尽后召集之作业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第 49 条
申请逐次召集或尽后召集未获准者,得于接到核定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原核定机关申请复核。符合逐次召集或尽后召集原因者,应于原因发生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第 50 条
逐次召集或尽后召集原因消灭者,原申请单位应于原因消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定机关申报;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条第四款所定人员,应由本人向原核定机关申报。
未依前项规定申报者,依法论处之。
第 51 条
逐次召集或尽后召集起迄期限,由国防部依实际需要定之。
第 52 条
应召员报到之方式如下:
一、集体报到:由应召员凭召集令,先行至所在地县市后备指挥部集合,再由县市后备指挥部统一带至召集部队报到。
二、自动报到:由应召员凭召集令自行向召集部队报到。
第 53 条
应召员报到之运输规定如下:
一、集体报到,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召员由县市后备指挥部至火车站、轮船码头或机场之运输工具,由县市后备指挥部负责协调直辖市、县(市)政府配合办理。
(二)应召员由火车站、轮船码头或机场至报到地点末站间之运输工具,由县市后备指挥部协调联勤运输单位办理。
(三)应召员由报到地点末站至召集部队间之运输工具,由县市后备指挥部协调召集部队办理。
二、自动报到:由应召员凭召集令附发之乘车(船)证,搭乘公民营客运车船,向召集部队报到。
召集部队得于报到地点末站设置接待处,以接运报到之应召员。
第 54 条
应召员餐旅费计算标准及给与,按其阶级依国军相关给与规定办理。
第 55 条
动员召集、临时召集、教育召集之解除或复员,由召集部队发给解除召集证明书。
勤务召集、点阅召集之解除,得依需要由召集部队或使用单位发给解除召集证明书。
第 56 条
为加强各种召集业务成效,必要时,得由国防部及该部后备司令部会同内政部督导所属地区后备指挥部、县市后备指挥部与直辖市、县(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第 57 条
后备军人及补充兵履行召集义务有优良功绩事迹表现者,或各召集有关机关、团体办理年度各种召集事务,其绩效优异事迹显著者,由召集执行机关统一检讨,报请国防部后备司令部、地区后备指挥部与直辖市、县(市)政府议奖,或由国防部后备司令部转请内政部或国防部,依推行兵役事务奖惩办法规定,核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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