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方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美国官方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个,一是劳工部;二是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三是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1) 美国各州政府均设有劳工部门,在劳工部门内劳动标准与执行部门具体负责解决劳资纠纷和监督检查雇主违反联邦或州劳动法律的行为。在州以下还设有分部办公室,如加州劳工标准与执行委员会就下设27个办公室,分布在各县、市,共有600余人从事此项工作。
凡未加入工会的员工与雇主发生劳资纠纷,员工个人可免费到劳工标准与执行委员会申诉,写出书面申请,委员会就会通知雇主和员工在某一时间内,一同到委员会进行调解或召开听证会,调解不成的,裁决处理。一方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对法院起诉。如双方都未上诉,则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有效期限为10年,据统计公加州每年约有54000多个案件,其中90%为工资纠纷。
(2) 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这是政府中一个独立的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劳动关系法》制定有关法律,确认参加集体谈判的代表权;处理工会会员与企业发生的争议(主要指职工因组织或参加工会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诉案件。除联邦政府外,各州、市也可设立劳动关系委员会。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联邦政府或州、市劳动关系委员会申诉,劳动关系委员会立案后,若调解不成可作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例如一个员工上诉,首先要填写表格,声称是因加入工会而被雇主解雇,但工厂的理由是他不是一个好工人,因此他需要拿出证据,证明他是个好工人。劳动关系委员会接到此案后,就派调查人员到该厂去调查,再找雇主了解解雇工人的理由,并要求资方出示证据或证明。如调查属实,当呈人就填一份资料交到劳动关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手中。为防止工作人员受某些人的操纵,劳动关系委员会规定所有被任用的工作人员,要有10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合格后,便可终身从事此项工作,也可以委托律师做此项工作。若工人上诉不实,则被停止上诉;若工人上诉属实,雇主知错不改,劳动关系委员会就会宣判或裁决。若当事人不服,可上诉至三级法院,再不服可强制执行,直至送进监狱。
(3)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CO),负责处理各类员工与企业的劳动争议。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CO)于1964年成立,负责制定法律,代表员工利益。凡有15人以上的企业,都属EECO管理的范围,他们对工资、各族歧视、性别、年龄歧视都可予以干预。例如:某一员工认为自己遭到性别歧视,可以诉至EECO。EECO作为政府机构,就会倾听。如经调查认为此人证据充分,情况属实,则在180天内作出决定,在此期间,员工不得到法院起诉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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