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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7)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4)完善了时效中止制度。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仲裁时效与起诉的时效原理是相同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A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人祸。B 其他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2条规定及通说,下列事由可视为“其他障碍”:①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②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③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④当事人因受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人身限制而不能主张权利的。

  关于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定事由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而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凡是在整个时效内即1年内的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均开始中止。

  建立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消除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有利于劳动者行使权利。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超过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又以不知道时效届满为由请求返还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不予保护。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的仲裁时效作了重大修改,但未就该法的溯及力及生效前后法律适用的过渡性安排进行明确规定,可能引发争议。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指的是新的法律是否适用于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与事项。《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不溯及既往是我国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而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了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的情形下,新的法律才适用于其实施前的事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本法应没有溯及力。但是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尚未解决以及正在解决程序中的争议,能否受这部法律的调整,需要实施细则、解释等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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