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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个别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一、劳动争议现实面前制度的缺失和应对

  二战结束后发展起来的日本劳动法,一直将劳动关系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也因此一直分为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前者是指劳动者个人与使用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所产生的争议;后者是指劳动者组成的团体(如工会、职工代表委员会等) 与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组成的团体就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所引发的争议。

  日本战后的劳动法,一直强调对劳动者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集体抗争行动权的保护,对集体劳动争议自然也予以了特别的重视。因此制定有专门针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工会法》和《劳动关系调整法》,设立了专门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行政机构———劳动委员会,赋予其对集体劳动争议进行斡旋、调解和仲裁的权限。对于个别劳动争议,日本则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设立专门的机构予以对应。将其视为普通民事争议,按《民事诉讼法》或《民事调解法》由法院予以解决。②

  但是,日本自1990 年前后泡沫经济崩溃后,经济发展陷入低迷。为促进经济的发展,日本进行了大幅度的政策调整和改革。同时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迅猛发展,日本劳动者本身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如高龄化、国际化、自由化、个性化、女性就业化等等。因此,日本劳动关系现实发生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劳动争议的内容和形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原先以集体劳动争议为主、几乎无个别劳动争议发生的情形发生逆转,即集体劳动争议越来越少,而个别劳动争议却呈爆发性的增加,并且争议的内容和形态也日趋复杂。③ 例如,在1974 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有10462 件,而近年来却停留在每年1000 件左右。向劳动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受理的,在1965 年至1975年的十年间一般在1500 至1700 件。其后开始下降,1992 年达到最少的322 件。后受经济低迷影响稍有增长,但也只有600 件左右。① 而与此相反,个别劳动争议却大幅增长。从法院受理的个别劳动争议来看,1991 年为1054 件, 2001 年增至2868 件,十年间增长了将近三倍;从各地劳动行政机构受理的咨询数量来看,1994 年为96216 件, 1997 年为111532 件, 1999 年为122102 件。② 同时,个别劳动争议的具体内容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传统类型的如解雇争议、拖欠工资争议等,在诉讼和咨询中仍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是近些年来,因劳动待遇下降、对女性的歧视和性骚扰,或因雇用形式的多样化(如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等) ,或因业绩、工资、奖金或升职等方面的考核评定而引发的争议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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